東莞市住建局:東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建設的工作指引

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2019〕12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干意見》(建市〔2016〕93號)精神,促進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設計、采購、施工等各階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項目投資、提高工程建設效率,推進和規范我市工程總承包的實施和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我局對《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建設的工作指引》(東建市〔2020〕12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東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建設的工作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7月14日
東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建設的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2019〕12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干意見》(建市〔2016〕93號),促進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建市政工程)設計、采購、施工等各階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項目投資、提高工程建設效率,推進和規范我市工程總承包的實施和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條 本工作指引所稱工程總承包,是指承包單位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設計、采購、施工或者設計、施工等階段實行總承包,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房建市政工程,采用工程總承包組織建設和監督管理的,適用本工作指引。其他不屬于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范圍的房建市政工程采用工程總承包組織建設和監督管理的,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范圍內的設計、采購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項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采用招標的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第二章 招標投標
第五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實行招標人負責制。招標人(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標活動的第一責任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條 建設單位可以根據項目特點、自身管理能力和實際需要,本著質量可靠、效率優先的原則,自行考慮是否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建設單位前期工作達到深度、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團隊完整,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做到工期、投資、質量、安全可控及風險分擔考慮成熟的前提下,可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實施。裝配式建筑應當積極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發包前完成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程序。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在核準或者備案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概算審批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完成相應的投資決策審批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第八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項目管理體系和項目管理能力、財務和風險承擔能力,以及與發包工程相類似的設計、施工或者工程總承包業績。
第九條 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的,應當根據項目的特點和復雜程度,合理確定牽頭單位,并在聯合體協議中明確聯合體成員單位的責任和權利,牽頭單位應當至少承擔項目的總體協調、統籌、管理、重大決策等職責。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就工程總承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是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招標代理單位。
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單位及其評估單位,一般不得成為該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公開已經完成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的,上述單位可以參與該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標,經依法評標、定標,成為工程總承包單位。
第十一條 工程總承包的項目負責人(即項目經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包括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或者注冊監理工程師等;未實施注冊執業資格的,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二)擔任過與擬建項目相類似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設計項目負責人、施工項目負責人或者項目總監理工程師;
(三)熟悉工程技術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知識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四)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程項目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施工項目負責人。
第十二條 招標人(建設單位)可在工程總承包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明確項目負責人、項目設計負責人、項目施工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工程質量負責人、施工安全負責人、項目造價負責人等主要項目管理人員。聯合體投標時,項目負責人、項目造價負責人應當就職于牽頭單位,項目設計負責人、項目施工負責人可按其聯合體任務分工就職于對應聯合體成員單位。
第十三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文件的編制按照國家、省及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一)招標文件中應當提供招標基礎資料,如: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地形等勘察資料,以及可行性研究報告、方案設計文件或者初步設計文件等,以保證投標方案的深度、準確度、針對性以及對工程風險的合理評估;
(二)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招標項目的目標、范圍、設計和其他技術標準,主要包括:項目的內容、范圍、規模、標準、功能、質量、安全、節約能源、生態環境保護、工期、驗收及缺陷責任期等量化指標;
(三)招標文件中應當盡可能細化建設規模: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建筑面積、地下建筑面積、建筑高度、戶型及戶數、開間大小與比例、停車位數量或比例等;市政工程包括處理規模、管徑、投資金額,建設規模描述應至少能指導確認投標人資格等級和項目負責人資格;
(四)招標文件中應當盡可能細化建設標準: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天、地、墻各種裝飾面材的材質種類、規格和品牌檔次,機電系統包含的類別、機電設備材料的主要參數、指標和品牌檔次,各區域末端設施的密度,家具配置數量和標準,以及室外工程、園林綠化的標準;市政工程包括工藝、各種結構層、面層的構造方式、材質、厚度等;
(五)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招標人和中標人的責任和權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圍、風險劃分、項目目標、獎懲條款、計量支付條款、變更程序及變更價款的確定條款、價格調整條款、索賠程序及條款、工程保險、不可抗力處理條款等;
(六)可載明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合理設定如BIM技術、裝配式建筑、綠色建筑等加分因素;
(七)依法要求投標文件載明擬分包的內容;
(八)招標人應當嚴格把關,合理設定最高投標限價并報送工程造價主管機構備案,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合理設定限額設計要求;
(九)其他應當在招標文件明確的內容。
第十四條 工程總承包評標采用綜合評估法的,綜合評估因素主要包括工程總承包報價、項目管理組織方案、設計技術方案、設備采購方案、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計劃、質量安全保證措施、相關業績及信用等。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需求,合理設置商務標、技術標的評分標準及分值權重,其中價格分權重一般不低于總權重的50%。
第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和項目特點,由建設單位代表、具有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經驗的專家,以及從事設計、施工、造價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總人數為不少于7人的單數。
第十六條 結構復雜或者技術要求較高的特殊性工程建設項目可采用資格預審。
第十七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采用直接發包的方式進行分包。但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分包時,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招標。
第三章 合同和結算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與工程總承包中標單位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合理確定合同價格形式。工程總承包合同推薦使用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所附合同條款及格式制訂,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或國家發改委等9部門聯合印發的《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若合同示范文本有更新,可使用新版本)。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工程總承包計量規則和計價方法。建議工程總承包項目合理采用限額設計、優先采用總價包干的固定總價合同(也可采用固定下浮率合同),采用總價合同的,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合同價格應當在充分競爭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全市房建市政工程可實施施工過程結算。
(一)采用固定總價合同的,投標時由投標人直接填報投標總價,中標單位的中標價即為該總承包合同的固定總價。建設單位應當嚴把驗收關,慎防工程總承包單位通過“減化設計”獲取超額利潤。
(二)采用固定下浮率合同的,招標人(建設單位)在招標時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約定總承包合同金額的計算原則、審核及確定程序,投標時由投標人填報投標下浮率,根據總承包合同金額的計算原則及中標人的中標下浮率確定的合同金額即為總承包合同的固定總價。建設單位可考慮設置相應獎勵機制,以鼓勵工程總承包單位進行優化設計,減少工程投資。
建設單位可聘請設計等咨詢單位提供工程施工圖優化論證、設計變更方案合理性論證、造價控制等咨詢服務。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以及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總承包風險的合理分擔條款,考慮的風險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和投標截止日前28天基準價格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的變化;
(三)不可預見的地質條件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四)因建設單位原因產生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具體風險分擔內容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鼓勵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運用保險手段增強防范風險能力。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設計、施工等環節管理,確保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符合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要求。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墊資建設。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第二十一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轉包,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設計和施工全部業務一并或者分別分包給其他單位。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成員單位必須根據聯合體協議在其資質證書許可的工程項目范圍內分別實施設計、施工任務,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工程主體部分的設計、施工任務進行分包。
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在設計、施工活動中有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規對設計、施工單位及其項目負責人相同違法違規行為的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不得“邊設計邊施工”,必須通過施工圖審查后再施工。建設單位可以根據項目實施情況,將施工圖分階段報審圖機構審查。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還應當對施工圖與方案或初步設計的內容、建設標準、設備材料選型是否一致等問題進行核對。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可以在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的前提下,一次性申請領取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施工許可證,也可以根據施工圖審查進度分階段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各類工程管理技術性文件、報驗表格等資料應按工程總承包項目特點和相關規定進行調整,不限于增加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等欄目。
第二十五條 項目完工后,建設單位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全面檢測(包括對設備參數核實、備品備件清點等)。工程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等工程總承包參建單位應參與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中總承包范圍內涉及設計、施工等由工程總承包單位全面負責。
第五章 參建各方職責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原始資料應真實、準確、齊全。工程總承包項目正式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做好與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相關的準備工作。
建設單位可以根據自身資源能力和項目需要,依法委托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實行項目管理,也可以自行對項目進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具備與工程總承包項目相適應的管理能力,建立與工程總承包項目相適應的項目團隊,實施工程總承包合同范圍內的設計、采購、施工、性能檢測、試運行、驗收配合和交付等工程內容的總協調、總集成,督促分包單位加強現場管理,全面履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職責。
第二十八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工程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工程范圍內的工程設計、施工質量、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和工程進度等負總責;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不能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合同義務和法律責任,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九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應當配備按本工作指引第十二條要求配備管理人員,需變更管理人員的,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并經建設單位同意。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配備項目管理人員。
第三十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項目負責人負責工程總承包項目的設計、施工等工程內容的總體組織、協調和實施,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工程工期和工程造價等負全面管理責任。
第三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對工程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監理單位應當配備與監理工作相適應的項目監理機構人員,并承擔相應監理責任。項目監理機構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設計、施工等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技術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要求工程總承包單位予以改正;工程總承包單位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第三十二條 在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建筑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按相應規定追究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等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工作指引中的未盡事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予以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工作指引由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工作指引自2025年7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30年7月14日。
政策解讀:https://zjj.dg.gov.cn/gkmlpt/content/4/4406/post_4406035.html#785
一圖讀懂:https://zjj.dg.gov.cn/zjj/tpxw/content/post_44060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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