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修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國務院對取消行政許可項目及制約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18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5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涉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決定是:
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
刪去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其資格許可和”,刪去第三款。
此外,對相關行政法規中的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此次,國務院修改《條例》是根據去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六號)刪去第十四條第一款所作的相應修改,修改內容即取消了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及相關規定,以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詳情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修改前
第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由有關部門認定。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代理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修改后
第十一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代理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修改前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其資格許可和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關于招標人的規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資格證書。
修改后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關于招標人的規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
招標代理資質的取消實際上早已施行,最后取消的一個代理資質——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去年已經停止認定。全面取消資質后,行業競爭加劇,一定程度上逼迫代理機構轉型發展,必須從內控管理、服務升級和人才建設三方面提升競爭力,同時通過互聯網手段創新服務方式和收費模式,以適應行業變革產生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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