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建廳:四川省省級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為規范省級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管理,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等相關政策法規,結合實際,我們研究起草了《四川省省級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因情況緊急等原因,征求時間為2025年10月31日至2025年11月9日。有關單位和個人如有修改意見,可在公開征求意見期內將書面材料掃描件發送至我廳建筑管理處(電子郵箱:scszjtjgc@163.com)。各單位反饋意見請加蓋公章并提供聯系方式,個人反饋意見請署名并提供真實的聯系方式。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10月31日
附件
四川省省級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省級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管理,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安全、工期,控制投資規模,提高項目專業化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的指導意見》(建市規〔2019〕11號)、《四川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川府規〔2022〕5號)等相關政策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政府投資,是指使用省級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經營性項目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各類新建、改建、擴建等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第四條 下列省級政府投資或參與投資,且項目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的非經營性項目原則上實行代建制。
(一)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事業單位、群團組織等辦公業務用房及相關設施項目。
(二)科技、信息、通信(訊)、教育、文化、體育、衛生健康、廣播影視、民政、應急、環保、氣象等社會事業方面的項目。
(三)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
項目業主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建設管理經驗的,也可自行組織建設。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省級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的項目業主委托具有代建管理職能的集中建設機構作為代建單位對項目實施相對集中專業化管理,或采取競爭方式選擇企業作為代建單位對項目實施專業化管理的運行機制。
企業作為代建單位的,應為具備相應能力的項目管理、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等專業單位。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代建管理,是指由代建單位接受委托代表項目業主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通過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安全和工期,經竣工驗收合格后移交給項目業主的建設管理方式。
第七條 代建單位的代建管理費按照《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財建〔2016〕504號)規定的項目建設管理費標準計取,計入項目建設成本。通過競爭選擇的企業按中標的代建管理費金額計取,且不高于規定的項目建設管理費標準,計入項目建設成本。
第八條 代建管理應遵循專業、科學、務實、高效、節約的原則,實行相對集中化管理,全面提升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的建設管理水平。
第二章 代建工作職責
第九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省級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工作。
省級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審計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權限范圍內依法對代建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進行審批、審查、核準、備案和監督。
第十條 項目業主是指項目立項批復的業主單位(或項目單位),也是代建項目的建設單位,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組織編制和報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負責在限額投資內提出功能需求和建設標準,提供項目設計所需條件,配合各階段設計工作,并對設計成果是否滿足功能需求和建設標準進行簽章確認。
(三)參與項目建設的相關協調工作,負責完成有關行政許可、審批、審查、核準和備案手續并按規定簽章。
(四)作為招標人組織招標、采購活動,與其他參建單位簽訂合同。
(五)負責明確建設資金來源,落實建設資金,負責年度建設資金、工程進度用款申報及資金籌措,負責建設資金的支付。
(六)負責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申請聯合驗收及備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負責將建設工程檔案移交給政府檔案管理機構,負責接收參建單位移交代建項目的固定資產及檔案資料。
(七)負責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按規定程序報批,并依法取得竣工財務決算批復。
(八)負責辦理房屋不動產權登記。
第十一條 代建單位承擔代建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移交等代建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可行性研究批復組織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編制工作,按照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批復組織施工圖限額設計工作,并對設計成果進行復核。
(二)代表項目業主申報辦理法定行政許可、審批、審查、核準和備案。
(三)協助項目業主組織招標、采購活動,協助項目業主與其他參建單位簽訂合同。
(四)負責實施建設期間建設項目的代建管理,負責項目投資、質量、安全和工期控制。
(五)負責提出建設項目資金使用計劃,負責資金支付的審核。負責涉及到資金增減的設計變更、簽證的審核,須報相關部門審批的應按規定程序報批。
(六)協助項目業主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申請聯合驗收及備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協助項目業主將建設工程檔案移交給政府檔案管理機構,組織參建單位將代建項目的固定資產及檔案資料移交給項目業主。
(七)負責督促施工單位編制和報審工程竣工結算,督促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單位審核并出具審核報告,協助項目業主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八)協助項目業主辦理房屋不動產權登記。
第三章 項目實施與代建管理
第十二條 發展改革部門批準項目可行性研究后,原則上實行代建制的項目,項目業主可以將項目委托集中建設機構或采取競爭方式選擇企業實施代建管理,依法簽訂代建協議,辦理交接手續。代建協議應明確雙方職責、代建服務、資金管理等內容。
第十三條 項目業主在項目移交代建管理前原則上應完成以下工作: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已批復。
(二)已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或準予使用土地的相關證明文件。
(三)已完成建設用地附著物拆遷等工作。
(四)投資資金計劃已落實。
(五)建筑權屬面積證明材料與現有建筑面積相符。
(六)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上述工作未完成,因特殊原因確需移交的,移交后應由項目業主繼續完成以上工作。
項目業主選擇集中建設機構實施代建管理的,可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之前,與集中建設機構銜接,由集中建設機構協助項目業主完成項目前期工作。
第十四條 代建單位協助項目業主依法確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全過程造價咨詢等參建單位,協助項目業主與各參建單位簽訂合同。
第十五條 代建單位、項目業主應按可行性研究批復及初步設計批復內容組織建設,嚴禁超過批復的投資概算。
第十六條 項目業主應在設計合同中約定并督促設計單位嚴格落實限額設計要求,確保設計質量。因設計質量等過錯造成工程變更、增加投資甚至超出概算的,項目業主和代建單位應當依約對設計單位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施工圖審查通過后嚴禁隨意提出工程變更,確須變更的,應由提出變更單位書面提交變更申請,變更申請須包含變更事項、變更原因及變更依據等。代建單位組織相關單位對變更事項原因的充分性、依據的準確性、技術的可行性進行復核,對投資、質量、工期、安全的影響進行評估,在不超出批復概算總投資的情況下,由代建單位進行審核。工程變更所需的建設資金在批復概算總投資中調劑使用。須報相關部門審批的應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八條 因項目建設期內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工程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由代建單位提出調整方案,項目業主提出資金來源,并由項目業主按規定程序報原審批部門重新核定概算。
第十九條 代建單位負責督促建設工程相關責任主體完成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合同約定范圍內的工作。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應符合工程建設領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落實安全生產各項要求,確保工程質量安全。
第二十一條 工程竣工后,代建單位應協助項目業主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申請聯合驗收及備案,按規定及時報送建設工程檔案。
第二十二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代建單位應組織參建單位向項目業主移交項目資產,分批次移交相關建設工程檔案,各方應在移交文件上簽字確認。
第二十三條 代建單位應督促相關單位編制工程竣工結算,及時完成工程竣工結算審核。施工合同工期兩年以上的建設項目,可實行施工過程結算。
第二十四條 代建單位應協助項目業主編報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財務決算批復后,及時完成資產轉固,依法辦理不動產權登記。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省級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的項目業主、代建單位和參建單位依法接受政府審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依法對項目建設負有監督責任的其他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代建項目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工程質量安全等實施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等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七條 代建單位或項目業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不按規定開展招標工作,或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或與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
(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未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擅自開工建設;
(三)與參建單位、設備材料供應商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四)明示或者暗示相關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降低工程質量;
(五)違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規定,情節嚴重;
(六)未經批準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等造成超概算;
(七)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未按規定程序報批,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第二十八條 因代建單位原因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將代建業務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二)與項目業主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三)項目負責人同時承擔2個及以上項目管理工作;
(四)代建管理人員收受賄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處;
(五)未完成代建協議約定代建任務;
(六)工程質量不合格;
(七)發生較大及以上工程質量、生產安全事故;
(八)項目投資失控、超概算;
(九)嚴重超工期。
第二十九條 因項目業主原因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與代建單位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二)不及時對設計成果簽章確認,嚴重影響工期;
(三)不及時按規定對報規報批資料簽章,嚴重影響工期;
(四)建設資金不能按時到位,致使項目建設無法進行,工期嚴重拖延;
(五)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合格后,拖延接收項目。
第三十條 設計單位未按照批復的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進行限額設計,造成超概算,依法依規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因其他參建單位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發生較大及以上工程質量、生產安全事故,依法依規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地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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