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興:10月14日起,中標后不得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等關鍵崗位人員!每天必須人臉考勤!
近日,嘉興市住建局發布關于印發《嘉興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關鍵崗位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自2023年10月14日起施行。
原文如下:

各縣(市、區)建設局、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交通局、嘉興港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局:
為進一步規范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管理,有效治理建筑市場亂象,優化建筑業發展環境,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嘉興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關鍵崗位人員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嘉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3年9月14日
嘉興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關鍵崗位人員管理辦法
為了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切實提高建筑市場管理水平,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關鍵崗位人員履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項目部、項目監理機構的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和管理。
二、關鍵崗位人員
(一)施工項目部是指施工企業為完成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合同任務,派駐施工現場的施工管理組織機構,其關鍵崗位人員是指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員、施工員、質量員。
(二)項目監理機構是指工程監理單位根據工程監理合同派駐施工現場的監理機構,其關鍵崗位人員是指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
三、工作原則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嘉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項目部和項目監理機構關鍵崗位人員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項目部和項目監理機構關鍵崗位人員的檢查和監管。
四、關鍵崗位人員任職要求
(一)施工企業、工程監理單位應與其任命的施工項目部、項目監理機構關鍵崗位人員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工資關系,并繳納社會養老保險。
(二)施工單位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應具有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B類證書),并在其注冊證書載明的專業和級別范圍內從事施工管理活動。項目技術負責人應具備與工程項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職稱。專職安全員應具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合格證(C類證書)。施工員、質量員應具備相應的崗位證書。
(三)工程監理單位派駐的總監理工程師應具有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證書,并在證書載明的專業范圍內從事監理工作。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具有注冊監理工程師或省級監理工程師證書(專業監理工程師培訓合格證或監理工程師培訓合格證),并在證書載明的專業范圍內從事監理工作。
五、關鍵崗位人員配備要求
(一)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等規定,結合項目實際需要,在招標文件(合同)中明確施工項目部、項目監理機構關鍵崗位人員配備要求。施工企業、工程監理單位在參與投標時,應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特點和招標文件要求,在投標文件中明確施工項目部、項目監理機構關鍵崗位人員的配備情況。
(二)同一項目相鄰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時,施工企業為同一家的,施工企業可依據中標通知書或施工合同,配備一名注冊建造師擔任項目負責人。同一時段內,項目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員、施工員、質量員只能承擔1個工程項目的崗位任務。專業分包工程需按要求配備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員、施工員、質量員,并只能承擔1個工程項目任務。
(三)項目監理機構總監理工程師同一時段內宜擔任1個工程項目的監理任務。當需要同時擔任多個工程監理任務的總監理工程師時,必須經在建項目建設單位書面同意,同時任職的工程項目最多不得超過3個,必要時可設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四)工程項目需要分期分段施工(監理)的,可以按照分期分段施工(監理)的建設規模合理配備項目管理人員,并在招標文件(合同)中注明。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分期施工(監理)的,可調整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并簽訂補充協議予以明確。
鼓勵施工企業、工程監理單位在超危大工程施工期間,按工程項目實際情況增配關鍵崗位人員數量,報建設單位確認后實施。
六、關鍵崗位人員入場管理
(一)工程項目開工前,施工企業應將施工項目部、項目監理機構的關鍵崗位人員錄入“浙江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線”(以下簡稱“保障在線”),并在考勤設備上進行實名認證、人臉識別和日常考勤,未進行實名制登記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二)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工程項目開(復)工安全生產條件檢查時,應審查施工項目部、項目監理機構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情況,查驗各關鍵崗位人員證書、“保障在線”系統錄入和人臉識別情況,確保配備到位、人證相符。
七、關鍵崗位人員施工管理
(一)關鍵崗位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招標項目自項目中標之日起(直接發包項目自施工合同簽訂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施工企業、工程監理單位不得擅自變更關鍵崗位人員。關鍵崗位人員確需變更(請假)的,變更(臨時增補)人員資格條件不得低于原人員資格條件。關鍵崗位人員變更數量原則上不得超過合同約定關鍵崗位人員總數量的30%。
(二)變更項目負責人或總監理工程師的,須在人員無法到崗履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由施工企業或工程監理單位提交書面申請(項目負責人變更須征得工程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同意,總監理工程師變更須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將《施工項目部人員變更申請表》或《項目監理機構人員變更申請表》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項目負責人或總監理工程師變更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予以書面答復。經核準答復符合變更條件的,建設單位應在核準答復后5個工作日內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關鍵崗位人員變更登記,并申請變更施工許可證。
(三)變更項目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員、施工員或質量員的,須在人員無法到崗履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由施工企業向工程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提交《施工項目部人員變更申請表》,并征得其同意后方可變更。
(四)變更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的,須在人員無法到崗履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由工程監理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項目監理機構人員變更申請表》,并征得其同意后方可變更。
(五)按照前述(二)~(四)項規定完成關鍵崗位人員變更同意手續后,施工企業或工程監理單位應將變更前人員從“保障在線”中離場,變更后人員及時錄入“保障在線”并進行實名認證、人臉識別和日常考勤。
(六)關鍵崗位人員請假的,請假人員離崗前應向建設單位提交請假申請及臨時增補人員信息材料,同意后方可離崗。
八、關鍵崗位人員變更條件
(一)關鍵崗位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施工企業、工程監理單位可以向建設單位申請變更。
1.離職或退休的;
2.身患重大疾病或遭遇人身意外的;
3.死亡、依法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的;
4.非本單位原因延遲開工或停工滿4個月的;
5.建設單位撤換施工企業或工程監理單位;
6.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停止或暫停執業資格或被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職業資格證書未延續注冊、吊銷或注銷,崗位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失效的;
8.因履職不力等原因,建設單位認為不宜繼續從事施工現場管理工作的。
(二)關鍵崗位人員變更申請應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1.離職的,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之一:
⑴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⑵經勞動仲裁裁決或司法判決解除勞動合同的;
2.退休的,應提供相應退休證明;
3.身患重大疾病或遭遇人身意外的應提供三級乙等及以上醫院證明材料;
4.死亡的,應提供死亡醫學證明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5.非本單位原因停工4個月以上的,應出具以下證明材料之一:
⑴經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停工申請書;
⑵建設單位簽署的相關證明材料。
6.延遲開工達4個月以上的,應出具書面證明,由建設或工程監理單位簽署書面意見并蓋章確認,并提供施工、監理日志等證明材料;
7.建設單位撤換施工(監理)單位的,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之一:
⑴施工或監理企業合同解除協議;
⑵仲裁裁決書或法院判決書。
8.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停止或暫停執業資格或被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提供行政處罰決定書或法院判決書等相關證明材料;
9.因履職不利等原因,建設單位認為其不宜繼續從事施工現場管理工作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0.其他證明變更事由的相關證明材料。
九、關鍵崗位人員撤場管理
(一)項目完成竣工驗收后,施工企業應在15個工作日內在“浙江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系統”中填報工程竣工信息,并上傳《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等材料,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審核。施工企業、工程監理單位完成合同約定內容并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后,可以撤離施工項目部、項目監理機構關鍵崗位人員。
(二)專業承包企業完成合同約定內容,經施工企業、工程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同意后,可以撤離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
十、關鍵崗位人員監督管理
(一)項目監理機構應加強對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到崗履職情況的檢查,并落實監理報告制度。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應安排專人檢查并形成檢查記錄,發現關鍵崗位人員配備不達標、擅自變更、不到崗或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總監理工程師應簽發通知單責令其改正,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相關主體拒不整改的,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二)建設單位應加強對施工項目部、項目監理機構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及人員到崗履職情況的檢查,并形成檢查記錄,發現關鍵崗位人員配備不達標、擅自變更、不到崗或未按合同約定履職的,建設單位應嚴格按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并責令其改正。
(三)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施工項目部和項目監理機構關鍵崗位人員勞動合同、工資發放、社保繳納及到崗履職情況的重點檢查。對施工項目部、項目監理機構存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不達標、擅自變更、未按規定履職、未進行實名認證和實名制考勤天數不達標的,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相關規定對施工企業、工程監理單位及相應的關鍵崗位人員予以行政處罰和信用懲戒。
十一、其他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4日起施行,原《嘉興市建委關于印發<嘉興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變更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嘉建〔2014〕3號)、嘉興市建委關于印發《嘉興市建設工程現場監理人員最低配置標準》(嘉建委建〔2017〕197號)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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