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實施辦法

各市級預算單位,各區縣(自治縣、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財政局:
為進一步規范重慶市政府非招標采購活動,健全政府采購監管機制,提升政府采購規范化水平,市財政局制定了《重慶市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財政局
2026年2月2日
(此件主動公開)
重慶市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58號)、《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慶市行政區域內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非招標采購方式,是指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和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
第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以下貨物、工程和服務之一的,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采購貨物的,還可以采用詢價采購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三)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經批準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貨物、服務;
(四)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政府采購工程。
第二章 非招標采購方式
第四條 符合《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的,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第五條 采購的貨物同時符合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價格變化幅度小條件的,可以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項目,可以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開展采購:
(一)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四)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五)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七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的,可以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第八條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擬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按照所屬預算級次向本級財政部門申請批準。
第九條 根據本辦法第八條申請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向財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采購人名稱、采購項目名稱、項目概況等項目基本情況說明;
(二)項目預算金額、預算批復文件或者資金來源證明;
(三)擬申請采用的采購方式和理由;
(四)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采購程序
第一節 編制采購文件
第十條 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應當包括供應商資格條件、采購邀請、采購方式、采購預算、采購需求、采購程序、價格構成或者報價要求、響應文件編制要求、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及地點、保證金交納數額和形式、評定成交的標準等。談判文件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明確談判小組根據與供應商談判情況可能實質性變動的內容,包括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
磋商文件應當包括供應商資格條件、采購邀請、采購方式、采購預算、采購需求、政府采購政策要求、評審程序、評審方法、評審標準、價格構成或者報價要求、響應文件編制要求、保證金交納數額和形式以及不予退還保證金的情形、磋商過程中可能實質性變動的內容、響應文件提交的截止時間、開啟時間及地點以及合同草案條款等。
第十一條 談判文件、磋商文件、詢價通知書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人的實際需求制定,并經采購人書面同意。采購人應當以滿足實際需求為原則,不得擅自提高采購標準。
第十二條 談判文件、磋商文件、詢價通知書規定供應商的資格條件不得具有傾向性和歧視性,不得要求或者標明供應商名稱或者貨物的品牌、產地或者特定貨物規格、型號等,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應商的技術、服務等條件。
第十三條 談判文件、磋商文件、詢價通知書規定的采購項目實質性要求,不得與采購項目一般技術和商務要求存在歧義或矛盾。存在歧義或矛盾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修改或者澄清。
第十四條 單一來源采購文件可以參照談判文件編制。
第二節 邀請供應商
第十五條 競爭性談判、詢價、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下列方式之一邀請供應商:
(一)發布公告;
(二)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
(三)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
前款規定中的第(一)項應當作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邀請供應商的主要方式。
第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采取發布公告邀請供應商的,應當在重慶市政府采購網發布采購公告。采購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等;
(二)采購項目的名稱、數量、簡要規格描述或項目基本概況介紹;
(三)采購項目預算金額;
(四)采購項目需要落實的政府采購政策;
(五)對供應商的資格條件要求;
(六)供應商獲取文件的時間(應當明確日、時)、地點、方式、售價等;
(七)響應文件提交的截止時間、開啟時間及地點;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七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采取發布公告邀請供應商的,采購公告內容應當明確具體。
采購公告或者采購文件內容需要更正的,應當在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發布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項目的名稱、編號和首次公告日期;
(二)更正的事項、內容和日期;
(三)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等;
(四)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八條 采取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書面推薦方式邀請供應商的,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應當各自出具書面推薦意見。采購人推薦供應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薦供應商總數的50%。
第十九條 采取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書面推薦方式邀請供應商的,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出具書面推薦意見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被推薦的供應商發出采購邀請通知書,通知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
第三節 提供采購文件、編制和遞交響應文件
第二十條 供應商認為具備采購項目資格條件,滿足采購項目技術及商務基本要求的,可以按照采購公告、采購文件或者通知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獲取采購文件。
第二十一條 競爭性談判、詢價采購活動中,采取發布公告方式邀請供應商的,采購文件發售期限自開始之日起不得少于2個工作日。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中,采購文件發售期限自開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采購文件的售價,應以彌補采購文件制作成本為原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采購預算金額作為定價的依據。實行電子化采購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供應商免費提供電子采購文件;暫未實行電子化采購的,鼓勵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向供應商免費提供紙質采購文件。
第二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給予供應商編制響應文件、交納保證金、遞交響應文件等參加采購活動合理時間。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從談判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詢價方式采購的,從詢價通知書開始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的,從磋商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采購文件發出后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按照財政部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供應商獲得采購文件后,應當按照采購文件的規定編制響應文件。
第二十四條 供應商響應文件編制結束后,應當按照采購文件的規定遞交響應文件,并將響應文件密封送達指定地點。供應商在規定的遞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后送達的響應文件,為無效響應文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拒收。
供應商對其提交的響應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提交的響應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補充、修改的內容作為響應文件的組成部分。補充、修改的內容與響應文件不一致的,以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準。
第二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要求供應商在遞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交納保證金。保證金采用采購文件規定的方式交納,并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財政部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采購活動結束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退還保證金。除財政部規定的情形外,供應商無正當理由退出談判、磋商、詢價,導致采購活動終止的,或者供應商無正當理由放棄成交候選資格或者放棄成交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在采購文件中規定不予退還。
第二十八條 供應商以聯合體形式參加采購活動的,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規定的供應商資格條件,但無需同時具備采購文件規定的特殊資格條件。聯合體應當提交聯合體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合體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義或與其他供應商組成新的聯合體參與同一項目采購活動。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強制供應商組成聯合體,不得限制供應商之間的競爭,但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和需求不接受聯合體參加項目采購活動。
供應商為聯合體的,可以由聯合體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納保證金,其交納的保證金對聯合體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九條 單一來源采購活動中,供應商獲得采購文件、編制和遞交響應文件等程序環節,可以參照本節規定執行。
第四節 組建評審委員會
第三十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競爭性談判、詢價、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的,應當組建競爭性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競爭性磋商小組(下稱評審委員會)負責采購項目的評審。評審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采購人代表不得以評審專家的身份參加本部門或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審。采購代理機構人員不得參加本機構代理的采購項目的評審。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或者服務采購項目,評審委員會應當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
第三十一條 采用競爭性談判、詢價、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應當從重慶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內隨機抽取。
下列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的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可以自行選定評審專家。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評審專家中應當包含1名法律專家:
(一)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
(二)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的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采購項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采購項目或者情況特殊的采購項目。
根據前款規定自行選定評審專家、法律專家的,其采購項目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界定,應當以該采購項目采購方式適用時是否包含“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的適用情形為準。
第三十二條 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采購小組與供應商商定合理的成交價格并保證采購項目質量。采購小組由評審專家和采購人代表共3人及以上單數組成,評審專家由采購人在重慶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其中,評審專家不得少于采購小組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五節 評審
第三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組織實施非招標采購活動,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審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審過程和結果。
第三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在采購活動過程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職責和義務,不得違法評審、違反評審工作紀律。
第三十五條 供應商遞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結束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評審委員會對遞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
供應商資格審查應當以有關法律法規和采購文件為依據,審查范圍不能超過法律法規和采購文件中對供應商的資格條件要求。評審委員會資格審查過程中,其成員對供應商資格是否符合規定存在爭議的,應當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處理。有不同意見的評審委員會成員認為資格審查過程不符合法律法規和采購文件規定的,應當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資格審查結束后,應當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出具資格審查報告,確定參加談判、詢價、磋商的供應商名單,并說明未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未通過的原因。
資格審查報告應當由全體評審委員會成員簽字確認。評審委員會成員對資格審查過程和結果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資格審查報告中寫明并說明理由。簽字但不寫明不同意見或者不說明理由的,視同無意見。拒不簽字又不另行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同同意資格審查結果。
第三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出具資格審查報告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通過資格審查和未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名單向所有遞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當場宣布,并告知未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未通過資格審查的原因,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的,供應商資格審查結束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評審委員會按照采購文件的規定與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磋商。談判、磋商的順序以現場抽簽或者其他能夠給予供應商平等機會的方式確定。
詢價方式采購的,供應商資格審查結束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評審委員會按照采購文件的規定對供應商的響應文件進行書面審查。
第三十九條 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的,談判、磋商過程中,評審委員會可以根據采購文件和談判、磋商情況實質性變動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但不得變動采購文件中的其他內容。實質性變動的內容,須經評審委員會中的采購人代表確認。
評審委員會應當將變動的內容書面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磋商的供應商,做好書面記錄。
評審委員會變動采購文件的,應當要求供應商就變動的部分重新提交響應文件,并給予供應商重新提交響應文件的合理時間。
談判、磋商過程中,評審委員會可以根據談判、磋商情況調整輪次。
第四十條 談判、磋商過程中,供應商可以根據談判、磋商情況變更其響應文件,并將變更內容形成書面材料送評審委員會。供應商變更內容書面材料應當簽字確認或者加蓋公章,否則無效。變更內容書面材料的簽字確認,供應商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簽字確認;供應商為其他組織的,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代理人簽字確認;供應商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簽字確認。有效的變更內容書面材料應作為響應文件的一部分。
供應商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九條重新提交響應文件的,響應文件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簽字確認或者加蓋公章,否則無效。
第四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經與供應商談判、磋商和對供應商響應文件審查后,供應商響應文件未實質性響應采購文件的,評審委員會應當對其響應文件按無效處理,并書面告知供應商,說明理由。
第四十二條 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的,談判、磋商結束后,評審委員會應當要求所有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
第四十三條 供應商進行現場報價,應當在評審室外填寫報價單,密封遞交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收齊后集中遞交評審委員會。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能拆封供應商報價單。
供應商報價單應當簽字確認或者加蓋公章,否則無效。報價單的簽字確認,供應商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簽字確認;供應商為其他組織的,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代理人簽字確認;供應商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簽字確認。
第四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在評審過程中,需要供應商對響應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須由評審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作出,并給予供應商必要的反饋時間。
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材料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者加蓋公章。由授權代表簽字的,應當附法定代表人授權書。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并附身份證明。供應商響應文件中已經提供授權書、身份證明的,可以不再提供。
第四十五條 競爭性談判、詢價方式采購的,供應商報價結束后,評審委員會應當按照供應商的報價由低到高排序,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供應商報價相同的,由評審委員會組織供應商抽簽確定推薦的成交候選供應商順序。
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的,供應商報價結束后,評審委員會應當根據財政部的規定,按照磋商文件規定的評審方法和標準對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和最后報價進行綜合評分,然后根據綜合評分情況,按照評審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評審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推薦。評審得分且最后報價相同的,按照技術指標優劣的順序推薦。
第四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后,應當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出具評審報告。評審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邀請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的具體方式和相關情況,以及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名單;
(二)評審日期和地點,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參加報價的供應商名單及報價情況和未參加報價的供應商名單及原因;
(四)采購文件規定的采購項目實質性要求及變動采購文件實質性內容的有關資料及記錄;
(五)供應商響應文件響應采購文件實質性要求情況及供應商變動響應文件有關資料及記錄;
(六)評審情況記錄和說明,包括對供應商的資格審查情況、供應商響應文件評審、談判、磋商情況等;
(七)推薦的成交候選供應商名單及理由。
第四十七條 評審報告應當由全體評審委員會成員簽字確認。評審委員會成員對評審過程和結果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評審報告中寫明并說明理由。簽字但不寫明不同意見或者不說明理由的,視同無意見。拒不簽字又不另行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同同意評審結果。
第四十八條 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采購小組與供應商商定合理的成交價格并保證采購項目質量。無法商定合理的成交價格或者無法保證采購項目質量的,與供應商進行商定的采購小組應當停止商定,并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終止采購活動,書面告知供應商,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 與供應商進行商定的單一來源采購小組應當按照財政部的規定編寫協商情況記錄。按照本辦法規定停止商定的,應當在協商情況記錄中詳細說明。
第五十條 評審過程中,評審委員會應當按照財政部的規定進行復核。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評審現場發現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客觀分評分不一致以及評審委員會一致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情形,評審委員會應當現場重新評審或者修改評審結果,并在評審報告中明確記載。
第五十一條 除財政部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在現場評審活動結束后以任何方式和理由組織原評審委員會重新評審,改變評審結果。違規重新評審的,重新評審結果無效。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評審委員會包括競爭性談判小組、競爭性磋商小組、詢價小組、單一來源采購小組。
第六節 確認成交供應商
第五十三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評審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及有關資料送交采購人。采購人收到評審報告及有關資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按照評審報告中推薦的成交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成交供應商。
采購人在確認采購結果過程中,應當對成交候選供應商資格條件和其成交產品實質性要求等內容進行核實,不得確認不符合要求的成交候選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
第五十四條 采購人不確定排序前一位成交候選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的,應當將不確定的理由書面告知該成交候選供應商。
第五十五條 采購人依法確定不出成交供應商的,應當重新組織采購,書面告知成交候選供應商,說明理由。競爭性談判、詢價方式采購的,采購人逾期未確定成交供應商且不提出異議的,視為確定評審報告提出的最后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的,采購人逾期未確定成交供應商且不提出異議的,視為確定評審報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成交候選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
第七節 終止采購活動
第五十六條 在非招標采購活動中,出現財政部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終止采購活動情形的,應當終止采購活動。
第五十七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現采購活動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明確規定其有權處理的,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未明確規定其有權處理的,應當書面報告采購項目同級財政部門處理,擅自處理的,其處理結果無效。
第八節 發出采購結果
第五十八條 采購人確定成交供應商后,應當按照規定在重慶市政府采購網公告成交結果公告,同時向成交供應商發出成交通知書。成交結果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
(二)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
(三)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成交金額;
(四)成交供應商領取成交通知書的地點、聯系人、聯系方式等;
(五)主要成交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或者標的的基本概況;
(六)評審委員會成員、單一來源采購專業人員名單;
(七)其他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需要公告的事項。
采用書面推薦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的,還應當公告采購人和評審專家的推薦意見。
第四章 政府采購合同
第五十九條 采購人與成交供應商應當依據采購文件、響應文件以及評審、商定過程中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需要交納履約保證金的,供應商應當及時向采購人交納。
第六十條 采購人和成交供應商除應當對規定的政府采購合同必備條款進行約定以外,還應當對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名稱、數量、單價和總價、規格和型號、主要技術參數和配置清單、履約時間和地點、驗收時間和地點、驗收標準和清單、付款時間和方式以及其他實質性內容事項進行明確約定,并將這些約定內容事項所涉及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在政府采購合同中充分體現。
采購人和成交供應商之間約定的權利義務,不得改變采購文件的規定要求、響應文件和評審、商定過程中的響應承諾范圍。
第六十一條 采購人拒絕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成交供應商可以依照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進行司法救濟。
成交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成交候選供應商排序,確定下一位成交候選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第六十二條 采購人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在重慶市政府采購網公告,但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將政府采購合同副本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采購活動的,采購人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為政府采購合同公告和備案,但仍應承擔相應的主體責任。
第六十三條 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后,成交供應商應當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的約定履約,保證質量,不得拖延、降低標準、以次充好、弄虛作假。
第六十四條 成交供應商履約結束后,采購人應當按規定成立驗收小組,必要時可以邀請第三方專業機構及專家參與驗收。驗收時,應當按照采購合同的約定對每一項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的履約情況進行確認。驗收結束后,應當出具驗收報告,列明各項標準的驗收情況及項目總體評價,由驗收雙方共同簽署。
第六十五條 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約定,及時向成交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
第五章 詢問、質疑與投訴
第六十六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成交結果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依法進行詢問、質疑和投訴。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作出詢問、質疑答復。財政部門應當依法作出投訴處理決定。
第六章 違規情形處理
第六十七條 采購人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處罰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沒有規定的,由采購項目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批評,向同級政府報告、監察部門通報。
第六十八條 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評審委員會成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處罰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沒有規定的,由采購項目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批評。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 本辦法從2026年3月1日起實施。本辦法實施前本市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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