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建廳: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管理實施辦法(2025年版)

各設區市住建局、人社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社會事業局,各有關單位:
為依法保障施工企業和農民工合法權益,進一步發揮工程款支付擔保在解決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中的重要作用,省住建廳、人社廳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管理實施辦法(2025年版)》。現印發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6年1月17日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管理實施辦法(2025年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保障施工企業和農民工合法權益,發揮工程款支付擔保在解決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第724號令)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款支付擔保,是指擔保人應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委托,向總承包單位提供的,保證建設單位按照建設工程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擔保。
前款所稱總承包單位,是指與建設單位簽訂施工合同,具有相應施工承包資質的企業,包括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和依法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單位。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比例、形式、減免措施以及使用等事項,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四條 本省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應當實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
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屬于同一法人或者存在控股關系的,可以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五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全省工程款支付擔保工作的監督指導,制定相關實施辦法,并負責省級勞動監測預警平臺的開發建設、運營維護及工程款支付擔保信息登記功能優化完善工作。
各設區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的組織實施與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條 建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銀行、保險公司、擔保機構等具備相應償付能力的擔保人,采用銀行保函、保證保險、擔保公司保函等形式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資金共管等替代方式,具體實施細則由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采用銀行保函、工程保證保險和擔保公司保函等形式提供擔保的,應當為見索即付擔保。
鼓勵銀行、保險公司、擔保機構使用本辦法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擔保保函(示范文本)》(附件1)出具相關保函。
第七條 同一擔保人不得為同一工程項目同時提供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擔保和總承包單位履約保證金。
第八條 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擔保期限應當自工程合同簽訂之日起,至工程竣(交)工結算完成,且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除工程質量保證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結算款項之日后30日止。
擔保有效期屆滿,仍有除質量保證金以外的工程款未支付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15日內辦理擔保有效期延長手續,或者重新辦理工程款支付擔保。重新辦理擔保的,擔保金額以剩余未付工程款為基數計算。
第九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工程款支付擔保的相關要求,明確擔保形式、金額及提交時間等。
第十條 建設單位與總承包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時,應當將工程款支付擔保文書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一條 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收到工程款支付擔保文書后7日內,通過福建省勞動監測預警大數據平臺如實填報擔保信息,并上傳擔保文書掃描件。按規定無需提供或者減免擔保的,應當上傳相應證明材料(附件2)。
第十二條 工程款支付擔保金額原則上不低于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的10%。實行施工過程結算或者施工工期超過兩年的工程項目,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實行分段滾動擔保,每段擔保金額不低于該段合同價款的10%。
因合同約定的價款調整影響幅度超過10%的,應當相應調整工程款支付擔保金額。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款支付擔保費用應當納入工程概算,列入工程建設其他費用。
鼓勵銀行、保險機構根據建設單位信用狀況實行差異化擔保費率。
第十四條 工程款支付擔保實行差異化管理。建設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建的工程項目,在提交擔保前2年內未發生拖欠工程款行為的,其新增項目工程款支付擔保金額可以減半;連續3年未發生拖欠工程款行為且落實施工過程結算制度的,其新增項目可以憑資金到位證明替代工程款支付擔保函件。
建設單位在提交擔保前2年內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拖欠工程款行為引發信訪、投訴、舉報的,工程款支付擔保金額應當提高50%;存在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擔保金額應當提高100%。
差異化管理執行時間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日常監管、投訴舉報及平臺數據等信息,綜合認定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及制度執行情況,并據此確定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減免或上浮具體標準。
第十五條 實行差異化管理的建設單位如發生拖欠工程款問題,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追加擔保或者重新辦理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三章 擔保索賠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且在擔保有效期內的,承包單位可以依據擔保合同約定,向擔保人提交書面索賠通知及相關證明材料,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七條 擔保人應當在收到索賠通知及相關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履行賠付義務。
擔保人發現賠付決定存在錯誤或者爭議,并已多付賠償金的,應當書面通知受益人,說明錯誤依據、需退回金額及退款期限,協商追回;協商不成的,依法通過民事訴訟、仲裁等途徑解決。
第十八條 工程款支付擔保使用后,建設單位應當自使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提供擔保范圍和金額不低于原擔保的新擔保函件。新擔保生效后,原擔保即行失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加快推進工程款支付擔保管理信息化建設,依托福建省勞動監測預警大數據平臺,歸集擔保信息、信用數據等,為差異化管理和監督檢查提供支撐。
加強部門協同和數據共享,經辦擔保業務的銀行、保險機構、擔保公司等應當配合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擔保信息核驗與監管工作,推動通過信息化方式對保函、保證保險進行核驗。
第二十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通過平臺核查、現場檢查等方式,核實建設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情況。發現未依法提供擔保、提供虛假擔保等違法行為的,依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等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健全聯合懲戒機制。對因建設單位未落實工程款支付擔保或者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依法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國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并提請有關人民政府限制其新建項目。
第二十二條 擔保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并通報金融監管、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及上級管理機構:
(一)未按擔保約定足額承擔擔保責任的;
(二)出具虛假或者不實擔保文書的;
(三)擅自撤銷、解除擔保或者變相不履行擔保義務的;
(四)與被擔保人或者受益人簽訂陰陽合同,損害對方合法權益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自發布之日起60日內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實施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省住建廳報告。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管理實施辦法(試行)》(閩建〔2023〕4號)、《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辦法調整(閩建筑〔2024〕26號)、《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擴大免于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項目范圍的意見》(閩建筑函〔2023〕54號)同時廢止。本省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與國家或上級部門后續相關規定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附件:1.工程款支付擔保保函(示范文本)
2.工程款支付擔保減免情況表
附件下載:閩建〔2026〕2號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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