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深化建筑規模實施管理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分局、各機關處室、各委屬單位,市城鄉結合部建設辦:
為統籌發揮規劃引領和要素保障作用,在《北京市建筑規模管理辦法(試行)》及補充意見的基礎上,我委制定了《關于深化建筑規模實施管理的意見(試行)》,已經2025年第16次委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關于深化建筑規模實施管理的意見(試行).pdf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2025年12月26日
附件
關于深化建筑規模實施管理的意見(試行)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及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統籌發揮規劃引領和要素保障作用,在《北京市建筑規模管理辦法(試行)》及補充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深化建筑規模實施管理意見如下:
一、以規劃街區為基本單元加強建筑規模指標統籌管理
各區應以規劃街區為基本單元,在摸清存量資源、減量任務、增量需求的基礎上,結合街區主導功能、空間形態、職住結構、規劃實施時序等要求,加強街區內增量發展、存量更新及三大設施建設等方面建筑規模指標的統籌配置。在保持各區建筑規模總量穩定的前提下,允許建筑規模指標在街區與街區之間、街區與鄉鎮之間、鄉鎮與鄉鎮之間進行更大空間范圍內的統籌平衡和有序流動。在規劃期實現各區建筑規模管控目標的前提下,允許建筑規模指標在近期與遠期之間進行時間范圍內的統籌。對于同一權屬主體,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結合存量空間提質增效和低效空間騰退利用,將建筑規模指標在不同用地之間進行統籌。對于同類規劃基礎設施用地,可將預留的建筑規模指標在不同地塊之間進行統籌。
二、建筑規模指標配置應靈活適應不同實施階段需求
各區應在街區統籌的基礎上合理劃定規劃實施范圍,綜合考慮可利用土地資源情況、綜合承載能力、實施時序及具體使用需求,通過開展土地綜合開發收益測算,按需匹配相應的建筑規模。應結合不同實施階段需求提高建筑規模指標彈性,土地儲備階段可在符合街區控規要求的前提下設置建筑規模指標區間值,在土地供應階段結合市場需求論證再確定具體指標。
三、以軌道站點、重點功能區為重點促進建筑規模指標投放
各區應將建筑規模指標向軌道站點等交通可達性高的城市網絡化樞紐地區傾斜,對于位于軌道站點中心300米半徑覆蓋范圍內的項目,可按《北京市軌道一體化專項指標投放管理辦法(試行)》給予相應比例的市級彈性預留指標支持。各區應將建筑規模指標向產業園區等新質生產力集聚的重點功能區傾斜,加強生產、研發、設計、經營等多功能復合利用,對于有特殊工藝、裝備要求的廠房、動力車間等生產用房類項目,經論證后可按實際需求確定層高,因加倍計容而新增的建筑規模可不計入各區建筑管控規模;鼓勵按照產學研用一體化原則優化高校空間布局,對于央屬、市屬高等教育設施及重點科研院所疏解項目,經論證后可給予一定比例的市級彈性預留指標支持,原則上支持比例不超過新增建筑規模的50%。
四、支持保障城市安全韌性重點項目建設
(一)加強跨區域生命線廊道項目建設。對于位于對外交通用地上的鐵路、公路及附屬設施、城市軌道交通設施、交通場站等項目,如經充分論證確需建設,并納入相關專項規劃或建設計劃,其新增建筑規模可不計入各區建筑管控規模及現狀規模統計。
(二)推進防洪等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對于位于水工設施用地上的防洪樞紐、排澇泵站等項目,如經充分論證確需建設,并納入相關專項規劃或建設計劃,其新增建筑規模可不計入各區建筑管控規模及現狀規模統計。對于其他重要基礎設施項目,經論證后可給予一定比例的市級彈性預留指標支持,原則上市級項目支持比例不超過新增建筑規模的50%,區級項目支持比例不超過新增建筑規模的25%。對于占地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的市政、交通場站等小型基礎設施項目,其新增建筑規模可不計入各區建筑管控規模。
(三)加快推動災后恢復重建項目實施。對于納入災后恢復重建項目清單的非經營性三大設施項目,其新增建筑規模可由市級彈性預留指標予以支持,原則上支持比例不超過新增建筑規模的50%。
五、加強增量及存量街區建筑規模分類保障
(一)對于增量街區,各區應從關注“好房子”轉向強化“好街區”,注重功能完善、系統聯通、品質提升和細節把控。對于公共建筑同一地塊內在開敞空間設置的電梯、樓梯及出入口等聯通性設施,其新增建筑規模可不計入各區建筑管控規模;對于在毗鄰地塊間設置的聯通性連廊,如寬度不超過3.6米,其新增建筑規模可不計入各區建筑管控規模。結合新建小區入口、入戶大堂或依托沿街、街角首層配建鄰里共享空間,建筑規模按照700平方米/千戶計算,單處最大不超過700平方米,其新增建筑規模可不計入各區建筑管控規模;對于按照《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實施意見》要求,在高大喬木樹冠覆蓋范圍內建設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停車棚(含充電設施)和垃圾分類收集等小型居住公共服務設施,在地上建設配電室以及將底層架空空間作為居民活動空間、快遞存放等居住公共服務設施功能使用的,其新增建筑規模可不計入各區建筑管控規模。鼓勵各區充分挖潛和科學合理利用地下空間,對于因建設停車場等地下設施所需設置的地上附屬設施,其新增建筑規模可不計入各區建筑管控規模。
(二)對于存量街區,各區應圍繞建設“人民城市”要求和新產業、新業態、新生活方式需要,完善城市功能,補齊民生短板。對于老舊小區、危舊樓房、老舊廠房、老舊低效樓宇等更新改造過程中,為滿足安全、環保、無障礙標準等要求而增設必要的樓梯、風道、無障礙設施、電梯、外墻保溫等附屬設施和室外開敞性公共空間,其新增建筑規模可不計入各區建筑管控規模。對于老舊平房院落保護更新過程中,為滿足居民基本居住需求而在院落內增加的廚衛等模塊化配套設施,其新增建筑規模可不計入各區建筑管控規模。對于按照《北京市老舊廠房分級分類認定標準》推動老舊廠房實施改造過程中,為補充停車、公共服務設施等民生短板和引入新質生產力項目,如不改變廠房外輪廓及高度,僅對內部進行改造,其新增建筑規模可不計入各區建筑管控規模。對于為完善一刻鐘社區生活圈配置,利用街道沿街及轉角空間的綠道、小微綠地及廣場,建設服務半徑不低于800—1000米、建筑高度不超過4米、建筑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的單層小型服務設施,其新增建筑規模可不計入各區建筑管控規模。對于重大城市更新項目,經論證后新增建筑規模可給予不超過50%的市級彈性預留指標支持。
六、強化建筑規模指標投放使用的全周期管理
各區應依托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加強對建筑規模實施的統籌管理,并做好建筑規模指標登圖入庫工作。建筑規模指標投放、登圖入庫應與規劃綜合實施方案或項目設計方案審批、登圖入庫程序合并辦理,過程中應同步標記“不計入各區建筑管控規模”“使用市級彈性預留指標”等信息標簽。如涉及申請使用市級彈性預留指標,應按照《北京市建筑規模管理辦法(試行)》及補充意見相關程序要求報審。各區應加強對流量指標、存量指標,以及不計入各區建筑管控規模等指標的實施管理和動態監測,將實施情況納入區級體檢評估。鼓勵按需細化本轄區建筑規模使用細則。
本意見主要適用于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大興、順義、昌平、房山、 門頭溝、平谷、懷柔、密云、延慶等13個區和經開區,城市副中心可參照執行。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并結合年度體檢評估綜合判斷,適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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