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建廳:湖南省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管理辦法

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管理辦法》的通知(湘建科〔2025〕136號).docx
湘建科〔2025〕136號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湘江新區開發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湖南省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11月28日
湖南省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湖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湖南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湖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和實施監督管理的,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省按照國家規定實施施工圖審查制度。
本辦法所稱施工圖審查,是指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委托施工圖審查機構(以下簡稱審查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技術規范,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及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內容進行的審查。施工圖審查應當堅持先勘察、后設計的原則。
施工圖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等手續。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監理及質量安全監督等活動,應以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為依據。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對全省施工圖審查工作實施指導監督;市州、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施工圖審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在省級以上部門立項的項目施工圖審查工作,由項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省實行“互聯網+多圖聯審”。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統一建設和管理湖南省施工圖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省施工圖系統”),提供施工圖審查平臺和信息共享服務,消防、人防等技術審查并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建設單位、勘察設計企業、審查機構、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使用省施工圖系統進行線上審查,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會同人防主管部門在線完成多圖聯審相關審核備案操作。
第六條 本省實行政府購買施工圖審查服務,所需審查服務費納入當地政府財政預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統一建立湖南省施工圖審查機構服務名錄和電子化采購機制及規則,供全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線開展政府購買施工圖審查服務工作。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要求執行。
第二章 審查機構和審查人員
第七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根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確定相應數量的審查機構,實行上限限額管理,建立審查機構名錄。列入名錄的審查機構應滿足相應規定的條件。
第八條 施工圖審查人員(以下簡稱審查人員)是指由審查機構聘用、專職從事施工圖審查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審查人員應滿足《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并能勝任施工圖線上審查工作。
第九條 審查機構承接業務范圍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分為兩類,一類審查機構可承接相應專業大型及以下工程施工圖審查業務,區域不限;二類審查機構可承接相應專業中型及以下工程施工圖審查業務,區域不限。承擔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業務的審查機構,除符合房屋建筑工程專業一類審查機構條件外,其所聘結構專業審查人員中具備主持超限高層建筑結構設計業績的人員不少于3人。
審查機構可承接工程的規模劃分參照國家《工程設計資質標準》執行。
第十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列入名錄的審查機構核發施工圖審查機構確定書、施工圖審查合格專用章和審查人員專用章,并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本省審查機構名錄實行動態管理,建立季度綜合考評機制,記錄審查人員執業信息,每三年對審查機構進行一次資格延續確定。
第十一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確定書、施工圖審查合格專用章和審查人員專用章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托相關單位統一制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出借或轉讓。
第十二條 審查機構發生注冊名稱、注冊資本、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審查人員等信息變更的,應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辦理相應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審查機構應建立廉潔審查制度,將審查人員信息對外公示。審查人員通過實名制驗證進行施工圖審查,相關審查信息永久保留。
第十四條 審查人員應加強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技術規范及相關專業知識的學習,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第三章 送審管理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在勘察作業前登錄省施工圖系統填報項目基本信息,對勘察作業進行現場見證監督,并按項目勘察進度分階段將地質調查、鉆探(含測量、取樣、原位測試)、室內試驗過程及見證記錄等勘察相關原始記錄同步上傳省施工圖系統,作為后續審查機構審查勘察文件的基礎資料。
第十六條 勘察設計文件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通過省施工圖系統申報施工圖審查,勘察設計企業應同步上傳勘察設計文件。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申請一個工作日內,應對申報資料涉及建設規模、工程類型、要件齊全性、勘察設計企業資質及項目負責人資格等內容進行符合性審核,對申報資料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申報資料不符合規定或未同步上傳勘察設計文件的,應退件并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
第十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項目受理一個工作日內通過省施工圖系統遴選確定審查機構,并在當日與審查機構簽訂電子合同,合同金額較大的簽訂時限一般不超過3個工作日。審查機構對勘察設計文件齊全的應簽收審查;對勘察設計文件不齊全的,應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勘察設計企業補全資料。
審查機構不得與建設單位、勘察設計企業存在利害關系。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指定審查機構,不得劃定審查機構服務范圍。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申報施工圖審查,應提供以下要件資料:
(一)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
1.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無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提供主管部門有關政策文件依據或書面意見);
2. 防空地下室批準文件(無需辦理防空地下室審批手續的可不提供);
3.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要提供的材料。
(二)改建、擴建工程施工圖審查除以上資料外,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 項目原竣工驗收備案文件;
2. 項目原竣工圖;
3. 項目原設計企業出具的主體工程安全意見書,或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企業提供的主體工程安全意見書;
4. 項目原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合格意見書或消防備案文書。
(三)既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圖審查:
本條款所指既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是指為保護建筑物的主體結構、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裝飾裝修材料或飾物,對建筑物的內外表面及空間進行的各種處理過程。
1. 項目原竣工驗收備案文件;
2. 項目原竣工圖;
3. 項目原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合格意見書或消防備案文書。
以上資料由湖南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自動推送的,建設單位可不再提供。
(四)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
屬于特殊建設工程的,還應提供消防設計審查申請表。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企業應上傳以下資料: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含消防、人防施工圖)審查:
1. 勘察文件(巖土工程勘察報告、勘察綱要及相關專題報告);
2. 施工圖設計文件(全套施工圖、各專業計算書)或專項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全套施工圖、專項計算書);
3. 消防設計說明書。
專項工程主要是指建設項目中的建筑裝飾裝修、建筑智能化系統、建筑幕墻、輕型鋼結構、消防設施、場地邊坡支護、園林綠化、基坑支護等配套專項工程。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之外其他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
1. 與消防有關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2. 與消防有關的各專業計算書;
3. 消防設計說明書。
第二十條 本省審查機構無力承擔的項目,應按照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確定的有關送審與備案管理辦法委托外省具備相應審查能力的審查機構進行審查,并將相關信息錄入省施工圖系統。
第二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對重大民生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實行容缺審查。建設單位申報容缺審查,應提供補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承諾書。
第四章 審查程序
第二十二條 審查機構應根據國家和省發布的技術規范和施工圖審查要點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方可出具審查合格書。審查內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規劃主管部門批復;
(二)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三)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安全性;
(四)消防安全性;
(五)人防工程防護安全性;
(六)是否符合建筑節能、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相關政策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
(七)勘察設計企業、注冊執業人員及相關人員是否在施工圖上簽字并加蓋相應的圖章;
(八)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必須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三條 施工圖審查原則上不超過下列時限:
(一)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為8個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為5個工作日。
(二)既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為5個工作日。
(三)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為5個工作日。
以上時限為審查機構一審用時,不包括施工圖修改時間和審查機構復審時間。
第二十四條 審查機構對施工圖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圖審查
施工圖審查合格的,審查機構應出具審查情況報告書、審查合格書,在施工圖上加蓋審查合格專用章,并告知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企業,報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施工圖審查不合格的,審查機構出具審查意見告知書,將存在的問題逐一載明并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企業,報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勘察設計企業應在5個工作日內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并上傳,由審查機構進行復審,復審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不能按期修改上傳或復審仍不合格的,審查機構出具不合格意見書,當日予以退件,并將審查意見告知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企業,報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二)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
消防設計審查合格的,審查機構應出具消防設計審查情況報告書、審查合格書,在施工圖上加蓋消防設計審查合格專用章,并告知建設單位和設計企業,報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消防設計審查不合格的,審查機構出具消防設計審查意見告知書,將存在的問題逐一載明并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和設計企業,報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設計企業應在5個工作日內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并上傳,由審查機構進行復審,復審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不能按期修改上傳或復審仍不合格的,審查機構應在當日出具不合格意見書,并將審查意見告知建設單位和設計企業,報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復審不合格退件重新報審的,應由原審查機構審查,審查服務費不再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人防主管部門應在4個工作日內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備案(含勘察、設計)。對于特殊建設工程,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2個工作日內根據審查結果出具《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意見書》,確保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消防設計審查意見。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確需修改的,凡涉及本文第二十二條規定內容的,建設單位根據部門職責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人防主管部門申報,將修改后的施工圖送原審查機構審查。其中涉及結構、消防、人防工程防護、使用功能等重大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申報重大設計變更,審查合格后,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人防主管部門重新對施工圖進行備案。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用于施工。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勘察設計企業對審查意見存在異議的,應在收到審查意見次日內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從全省施工圖審查專家庫中抽取有關專家裁定。
第五章 審查管理與責任
第二十八條 施工圖備案完成后,建設單位、勘察設計企業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通過省施工圖系統對審查機構進行用戶評價。
省施工圖系統每季度根據用戶評價、審查質量、審查時效及信用記錄進行統計打分,動態調整審查機構的業務份額。
第二十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施工圖審查監管,定期對轄區內施工圖審查情況進行通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全省施工圖審查情況進行通報。
第三十條 審查機構對施工圖審查結果負責,承擔相應審查責任。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仍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問題,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審查機構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審查機構報告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企業、注冊執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定期采用“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對轄區內項目勘察設計質量進行抽查,對建設單位、勘察設計企業、審查機構、注冊執業人員、審查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依法進行查處。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施工圖審查工作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三十三條 審查機構列入名錄后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向該機構下發限期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再將其列入湖南省施工圖審查機構名錄。
第三十四條 審查機構經查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認定上報不良行為記錄;情節嚴重的,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不再將其列入審查機構名錄。
(一)超出范圍從事施工圖審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條件審查人員的;
(三)未按規定通過省施工圖系統遴選程序承接審查業務的;
(四)未一次性告知、超時限審查或無正當理由故意退件的;
(五)未按規定內容進行審查的;
(六)未按規定上報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七)未按規定填寫審查意見告知書的;
(八)未按規定在審查合格書和施工圖上簽章蓋章的;
(九)已出具審查合格書的施工圖,仍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十)存在收受紅包禮金、索拿卡要等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三十五條 審查機構出具虛假合格書的,審查合格書無效,由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不再將其列入審查機構名錄;審查人員在虛假審查合格書上簽字的,終身不得再擔任審查人員。
第三十六條 審查機構名錄數量因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導致減少的,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啟動審查機構補錄程序,擇優選定后補充進入全省施工圖審查機構名錄。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施工圖審查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建設工程、限額以下小散工程、保密工程、軍用工程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3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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