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建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了規范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維護建設工程合同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2025年12月11日
深圳市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維護建設工程合同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建設工程合同活動的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合同活動,包括建設工程合同的編制、訂立、履行、歸檔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合同。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建設工程合同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按規定開展具體工作。
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設工程管理權限,對區建設工程合同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交通運輸、水務、審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建設工程合同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發承包雙方應當落實建設工程合同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規范合同的訂立與履行,落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要求。
第五條 建設工程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協助做好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工作,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 合同編制
第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遵循合法合規、公平合理、尊重意思自治和主動公開的原則,編制、發布和解釋建設工程合同編制標準、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合同訂立正負面清單等,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變化和市場發展需求進行適時修訂,指導發承包雙方規范編制合同。
第七條 發包方參照建設工程合同編制標準、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合同訂立正負面清單等,結合工程實際選擇合理的合同價格形式編制合同。
第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概況、承包(服務)范圍、合同工期(服務期限)、合同主體權利與義務、工程質量安全、合同價格確定與調整、支付與結算、違約責任與索賠、保險、合同解除與終止、爭議解決、檔案管理、履約評價等條款。
除第一款規定外,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還包括提交成果資料、質量及驗收標準要求等條款;施工合同的內容還包括材料設備供應、工程變更、竣工驗收、缺陷責任與保修等條款;監理合同的內容還包括監理授權范圍等條款。
第九條 發包方應當加強招標投標、合同、工程、造價、財務、法律等內部職能的統籌協作,在合同前期策劃與條款擬定階段,重點圍繞合同內容的合法合規性、完整準確性及風險合理性等方面進行聯合論證、審核與確認。
第三章 發包和合同訂立
第十條 對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發包方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招標。
發包方發布招標公告前,參照建設工程合同編制標準、合同示范文本及合同訂立正負面清單等,結合工程實際以書面形式充分提示合同風險,并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合同風險提示相關指引。
投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文件及合同風險提示等充分評估合同風險,如有異議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發包方應當在答疑、補遺規定期限內對異議作出實質性答復,異議成立且需要調整合同條款的,應當相應調整合同內容。投標人按規定進行投標報價。
第十一條 發包方應當嚴格遵守建設工程活動的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發包方不得將工程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不得支解發包或者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發包行為。
第十二條 發承包雙方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訂立書面合同。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應當根據招標投標相關規定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訂立書面合同,合同內容不得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有實質性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主要條款。
第十三條 本市依托深圳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建立建設工程合同網簽平臺,提供建設工程合同網簽、合同網簽基本信息公示等功能服務。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應當通過建設工程合同網簽平臺在線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其補充協議、解除協議等。
非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進行招標但未采用合同網簽的,發承包雙方可以將簽訂的合同上傳至建設工程合同網簽平臺。
第十四條 根據電子簽名相關規定,合同網簽所使用的可靠的電子簽名(含電子印章)與手寫簽名和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建設工程合同網簽工作。深圳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的建設運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設和維護建設工程合同網簽平臺,并對合同網簽所涉事項負有保密和保障數據安全義務。
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設工程管理權限,督促發承包雙方落實區建設工程合同網簽工作。
第十六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應當通過建設工程合同網簽平臺實時公示合同網簽的基本信息,包括項目名稱、發承包雙方、合同工期、合同簽訂金額、合同簽訂時間、項目負責人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保密的內容除外。
合同網簽基本信息與中標公示信息存在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建設工程合同網簽平臺發出預警,發承包雙方應當在七日內核實并更正合同網簽基本信息。
第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全面推行建設工程合同網簽信息的共享。行政許可、支付結算、竣工驗收、城建歸檔、審計監督等事項辦理已實現與建設工程合同網簽平臺對接的,原則上不得要求發承包雙方重復報送平臺已有的資料文件。
第十八條 鼓勵發承包雙方自建平臺對接建設工程合同網簽平臺獲取相關合同網簽信息、推送在線歸檔文件,推動建設工程的數字化協同管理。
第四章 合同履行
第十九條 發承包雙方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全面、誠信履行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
對于招標的建設工程,發包方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文件及合同約定加強對承包方的履約管理。承包方不能兌現投標承諾的,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處理。
承包方不得將建設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不得出借資質證書或者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承包行為。
第二十條 發承包雙方應當根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規范,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質量安全控制責任及保障措施等要求并嚴格落實。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應當在合同中明確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的專業工程承包單位在質量、安全、工期、費用等方面的管理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發包方應當結合工程實際,按照建設工程工期管理相關規定和工期標準確定合理工期,并不得隨意壓縮。
第二十二條 發承包雙方應當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造價,并按照合同約定確定和調整合同價格。
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者類似語句約定工程計量與計價中的風險。
第二十三條 發包方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并結合建設工程實際,按照工程所在行政區域、工程投資金額、工程變更原因及變更價款等要素,建立工程變更的分類分級管理制度,嚴格管理和控制工程變更。
發承包雙方應當對發生工程變更的技術可行性及造價合理性進行評估論證,由建設、設計、監理、施工等相關單位共同確認后實施。
第二十四條 發承包雙方不得通過拆分工程變更價款的方式規避監管。
發包方因工程變更管控不力導致項目投資失控或者浪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其責任。
除因不可歸責于承包方的事由外,承包方未經發包方批準擅自實施工程變更的,應當依法承擔由此發生的工程變更費用、導致的發包方損失以及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發承包雙方應當根據規定并結合工程實際,在合同中合理約定工程預付款、進度款、結算款以及工人工資等支付條件、時間及計算方法,明確工程擔保的方式、金額及有效期,并按時、足額支付。
發包方不得設置預付款擔保、非承包方原因的進度款支付限制條件,不得要求承包方墊資建設。
第二十六條 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內容,發承包雙方可以通過簽訂補充協議明確。
招標的建設工程簽訂的補充協議應當符合招標投標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發承包雙方開展施工過程結算的,經發承包雙方確認的施工過程結算文件作為竣工結算文件的組成部分。法律、法規和規章或者上位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發包方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根據竣工驗收相關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時限完成竣工結算、支付合同價款。
第二十九條 發包方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檔案工作制度,根據建設工程檔案管理相關規定及合同約定做好建設工程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三十條 鼓勵發包方將與承包方確認的合同履行文件通過上傳建設工程合同網簽平臺完成在線文件歸檔,作為施工過程結算、竣工結算審核的重要依據。在線歸檔文件包括經確認的工程圖紙、價格文件、工程變更、工程索賠等履行文件。
發包方對其上傳合同履行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三十一條 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履約評價管理相關規定及合同約定開展建設工程合同履約評價工作。
第三十二條 鼓勵發承包雙方采用和解、爭議評審、調解的方式解決爭議事項,通過上述方式無法解決爭議事項的,可以依法依規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對建設工程合同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發承包雙方應當積極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按要求及時提供合同監督檢查相關文件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建設工程合同網簽平臺已有的相關資料文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原則上不得要求發承包雙方重復報送。
第三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工程行業協會應當按照信用管理相關規定,開展建筑市場主體信用管理和評價工作。
第三十六條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發承包雙方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六條規定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發承包雙方進行提醒、警示。經多次提醒、警示仍未按要求落實的,將相關建設工程、建設主體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深圳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的建設運營機構未按照規定建設和維護建設工程合同網簽平臺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提醒、警示。
第三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履行管理職能中獲取或者推送合同信息的安全和保密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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