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鐵路局:鐵路隧道及其他工程施工階段異常工況安全處置準則(暫行)

現將《鐵路隧道及其他工程施工階段異常工況安全處置準則(暫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鐵路局
2026年3月17日
鐵路隧道及其他工程施工階段異常工況安全處置準則(暫行)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鐵路建設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深刻汲取典型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鐵路隧道及其他工程施工階段異常工況安全風險管控,提高異常工況安全處置意識和能力,指導參建單位科學穩妥應對異常工況,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制定本準則。
1 適用范圍
本準則適用于鐵路隧道及其他工程施工階段容易發展為突發事件或事故的異常工況處置及監管。本準則所稱異常工況,主要包括礦山法隧道掌子面突泥涌水流沙、圍巖變形加劇、初期支護開裂掉塊、瓦斯及有毒有害氣體濃度超標,隧道洞內起火,盾構法隧道出渣量異常,盾尾滲漏泥漿、砂漿或者漏水含砂石,周邊建(構)筑物變形超限且持續發展,基坑圍護結構異常、底部管涌或凸起,邊坡土體明顯開裂等非正常施工作業工況。
2 職責分工
2.1 建設單位(包括代建單位,下同)落實質量安全首要責任,負責組織制定細化鐵路建設項目的異常工況情形和處置要點,明確異常工況停工條件;制定施工階段異常工況處置指導方案,明確組織原則、緊急處置程序、緊急處置負責人、培訓和演練等要求;審批施工階段異常工況處置實施方案;組織參建單位將異常工況辨識和評估納入日常安全風險管理;參加異常工況的緊急處置,確定異常工況現場緊急處置統一指揮負責人;達到停工、撤人條件時,督導相關單位及時停工、撤離人員;異常工況處置結束后,批準恢復正常施工。
2.2 施工單位落實施工階段異常工況處置主體責任,制定施工階段異常工況處置實施方案,細化緊急處置程序和處置措施,報監理單位審查,經專家論證后報建設單位審批;開展培訓和演練;異常工況發生后,應及時報建設單位,并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實施方案規定采取相應處置措施,做好應急保障和緊急處置;異常工況達到撤人條件時,立即撤離所涉風險可能影響區域內所有人員,報告鐵路工程監管部門,影響周邊道路、鐵路、管線、建(構)筑物等使用安全時還應報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同時采取劃定危險區、隔離區等措施保障安全。
2.3 勘察設計單位應將施工階段異常工況處置相關要求納入設計文件,并做好設計交底;配合施工單位制定異常工況處置實施方案;參加異常工況的緊急處置。
2.4 監理單位應審查施工階段異常工況處置實施方案并做好施工階段監督落實;參加異常工況的緊急處置;對異常工況處置結束條件進行確認。
2.5 監測單位嚴格執行預警管理制度,發現監測數據異常及時預警提示;發生異常工況后,按處置實施方案和相關要求加大監測頻次或優化監測方案。
3 基本要求
3.1 施工階段異常工況處置實施方案應至少包括:異常工況類型、緊急處置程序、處置措施、處置人員要求、安全技術和保障措施、停工和撤人條件、應急聯絡機制。
3.2 施工單位應明確緊急處置負責人,建立完善現場人員緊急停工、人員撤離等授權機制。
3.3 緊急處置應遵循人員最少化原則,參與處置人員應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熟悉異常工況處置的安全風險。
3.4 異常工況達到停工條件時,施工單位應立即停工并分析原因,嚴禁不分析原因隨意復工;達到撤人條件的,處置結束后,報監理單位確認和建設單位批準方可恢復施工。
3.5 施工單位開工前應根據工程及周邊環境情況,與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以及市政、交通、燃氣、供排水、電力、通信、供暖等重要基礎設施關聯單位建立應急聯絡機制。
4 異常工況判定條件
施工階段出現以下情形判定為異常工況。
4.1 礦山法隧道掌子面及附近初支面水體異常;掌子面附近10m范圍變形監測數據達到黃色管理等級相應控制值;初期支護出現開裂掉塊,仰拱開挖時初期支護出現明顯變形;淺埋暗挖隧道地表小范圍開裂;瓦斯濃度大于等于0.5%或炮眼內有顯著瓦斯涌出及其他有毒有害氣體超過安全限值的75%;洞內防水板、土工布、油料、氣體、電路電器或其他可燃物起火處于初期階段。
4.2 盾構法隧道地面及建(構)筑物監測無異常但出渣量超過設計量的10%;盾尾密封失效出現漏水;盾構發生推進系統失控、土壓或泥水壓力等參數急劇變化;盾構機失火處于初期階段。
4.3 深基坑圍護結構和支撐體系變形達到設計規定的黃色預警值;基坑底部發生點狀管涌或局部凸起。
4.4 邊坡土體開裂達到設計規定的黃色預警值。
5 異常工況撤人條件
施工階段出現以下情形,應立即撤離所涉風險可能影響區域所有人員,采取相應措施。
5.1 礦山法隧道掌子面及附近初支面出現滲水渾濁、流量激增或圍巖異響等現象;掌子面突泥涌水流沙或變形加劇,局部出現溜塌,圍巖監測數據超過規定的紅色管理等級;初期支護開裂迅速加劇或出現大范圍開裂掉塊,出現塌方征兆;瓦斯濃度大于1.0%或發生瓦斯燃燒,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達到安全限值;洞內初期火災撲救失效。
5.2 盾構隧道出渣量超過設計量的10%且地面出現塌坑或空洞征兆;周邊建(構)筑物變形超限且持續發展;盾尾嚴重漏水應急措施封堵失效,盾尾滲漏水中含有大量地層中的砂石顆粒且管片結構發生明顯變形;盾構機失火且撲救失效。
5.3 基坑圍護結構變形超過紅色預警值,鋼支撐出現異常響動或變形、圍護結構水平裂縫或掉塊等現象;基坑管涌或凸起持續加速發展;出現基坑塌方或周邊塌陷征兆。
5.4 邊坡工程支擋結構出現應力驟增、壓屈、斷裂、松弛或破壞跡象,周邊地表出現明顯開裂滑移、崩塌落石或泥石流,坡腳周邊隆起驟增,邊坡及邊坡支擋結構變形監測數據超過設計規定的紅色預警值。
6 緊急處置原則
6.1 人員最少化原則
6.1.1 發生異常工況可能導致事故時,需設置警戒區的應按照有關要求設置警戒區。警戒區內優先采用無人機、智能設備勘查,需要進一步人工勘查時,原則上最多2人并采取保證安全的防護措施,經批準后方可進入。在未進行安全風險評估或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警戒區。
6.1.2 處置技術方案確定后,實施過程中應明確責任分工,按最少化原則控制現場人員數量,同一作業區域內人員一般不超過2人,所涉風險可能影響范圍內總人數嚴禁超過9人,嚴禁與處置工作無關的人員進入作業區域。同一部位原則上不得進行交叉作業,應安排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全過程盯控。
6.1.3 現場應創造條件使用視頻監控、無線通訊等設備進行遠程調度指揮。實施人員應根據施工現場的特性和潛在的風險,佩戴防護裝備和無線通訊設備等。
6.1.4 可采用電子圍欄、人員聚集預警等信息化、數字化技術,管控處置現場人員聚集風險。
6.2 統一指揮原則
發生異常工況可能導致事故時,現場實施人員、確需進入現場人員等均應服從現場緊急處置統一指揮負責人指揮,嚴禁多頭指揮。
6.3 全面辨識、穩妥處置原則
6.3.1 緊急處置前應全面分析研判安全風險,制定落實有效管控措施,嚴禁在風險不明或不可控的情況下盲目處置。
6.3.2 異常工況處置過程中要加密監控量測,加強超前地質預報或地質探測,按規定及時預警。
6.3.3 瓦斯隧道發生異常工況時,根據需要及時聘請煤礦瓦斯防治專家參與現場處置。
6.3.4 現場緊急處置統一指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嚴格依照經論證的處置技術方案確認作業安全條件,確保處置過程安全有序。
6.4 嚴格周邊環境管控
異常工況緊急處置過程中,發現影響周邊道路、鐵路、管線、建(構)筑物等使用安全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報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人員疏散、道路封閉、線路停運及風險區隔離范圍等建議,積極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
7 監督管理
7.1 鐵路工程監管部門將施工階段異常工況安全處置納入監督管理。
7.2 鐵路工程監管部門依據本準則開展監督檢查,督促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等按本準則規定落實責任。
7.3 發生異常工況,達到撤人條件,接施工單位報告后,鐵路工程監管部門應派員赴現場監督參建各方依法依規處置,加強與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建立聯動處置機制。
8 其他
8.1 本準則未列出的異常工況情形及處置要點,由建設單位結合項目實際制定,可由施工單位結合現場實際細化。
8.2 異常工況處置完畢后,相關單位應及時分析導致異常工況的原因,從管理、技術等方面進行改進提升,完善作業規程、應急處置方案等資料,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培訓演練,提高異常工況處置能力。
8.3 異常工況符合啟動應急預案的,按預案的響應程序和處置措施處置。
8.4 異常工況符合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同時按重大事故隱患治理要求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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