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縣(市、區)財政局,雄安新區財政局,省直各部門:
為加強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評審行為,我們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財政廳
2025年8月13日
河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評審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評審專家,是指經省財政廳選聘,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納入河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專家管理系統)管理的人員。評審專家的選聘解聘、抽取使用、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評審專家實行統一標準、資源共享、管用分離、隨機抽取的管理原則。
第四條 省財政廳負責建設完善專家管理系統并實行動態管理,與國家評審專家系統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各級財政部門依法履行對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評審專家選聘與解聘
第五條 省財政廳根據政府采購評審工作需要,通過公開征集、單位推薦、自我推薦相結合的方式選聘評審專家。評審專家實行聘任制,聘期兩年,以自然年計算。
第六條 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無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錄;
(二)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且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或者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
(四)承諾以獨立身份參加評審工作,依法履行評審專家工作職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中國公民;
(五)不滿70周歲,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審工作;
(六)申請成為評審專家前三年內,無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
對評審專家數量較少的專業,前款第(二)項、第(五)項所列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第七條 評審專家公開征集選聘程序:
(一)省財政廳在中國河北政府采購網發布公開征集選聘公告,明確選聘條件、應聘申請時間、申請方式和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二)自愿申請成為評審專家的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按照公開征集選聘公告要求在專家管理系統填報材料;
(三)市級財政部門負責受理本級及所轄縣(市、區)申請人入庫材料的初審;省財政廳按照入庫選聘條件,對申請人是否具有選聘資格審核;
(四)省財政廳通過中國河北政府采購網對擬選聘人員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納入專家管理系統。
第八條 省財政廳除公開征集外,還可主動對接相關部門、行業協會、科研院校等單位組織開展推薦工作。
第九條 申請人應通過專家管理系統填報相關信息并上傳相關電子申報材料:
(一)本人簽署的承諾書(附件1);
(二)學歷學位證書、有效期內的專業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證明材料;
(三)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四)本人認為需要申請回避的信息;
(五)個人工作簡歷,包括單位、崗位、職務等信息;
(六)省財政廳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對所填報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涉密申報材料應報財政部門線下核實,禁止錄入專家管理系統。
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根據本人專業技術職稱(水平)證書、畢業證書的專業申報評審專業。
第十一條 評審專家工作單位、聯系方式、專業技術職稱、需要回避等信息發生變化的,評審專家應在發生變化后5個工作日內自行登錄專家管理系統進行信息變更,并上傳相關證明材料。如獲得新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可申請更改評審專業。
第十二條 評審專家應當在聘期內參加并通過省財政廳組織的業務培訓。
第十三條 評審專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財政廳應當將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
(二)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審專家;
(三)存在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
(四)受到刑事處罰。
第三章 評審專家抽取與回避
第十四條 采購人對采購項目評審專家的抽取和使用負有主體責任,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內控制度,明確崗位職責、規范操作流程、細化執行標準、強化風險防控等工作要求,并嚴格按照內控制度執行。
第十五條 采購人或其委托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內容和品目選擇確定對應評審專業,依法確定參加評審的專家數量、評審時間、回避要求等,按照專家管理系統抽取規則分類隨機抽取評審專家。
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數量不能保證隨機抽取需要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采取增加相關評審專業等方式繼續隨機抽取;若仍無法滿足隨機抽取需要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書面向同級財政部門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經審核選聘入庫后再隨機抽取使用。
第十七條 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采購人可自行選定相應專業領域的評審專家。
自行選定評審人員,應當優先選擇本單位以外的評審專家。
第十八條 非遠程異地項目,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抽取評審專家的開始時間原則上不得早于評審活動開始前2個工作日;遠程異地項目,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原則上當日抽取評審專家。
第十九條 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存在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或者擔任過供應商的董事、監事,或者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二)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三)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評審專家發現本人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要求其回避。
除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評審專家對本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只能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活動。
第二十條 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加本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
各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
第二十一條 對可預知的回避評審專家,如推薦供應商的評審專家,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抽取評審專家前予以明確,并在專家管理系統中備案。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無故擴大回避范圍。
第二十二條 出現評審專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導致評審現場專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補抽評審專家。無法及時補足評審專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立即停止評審工作,妥善保存采購文件,再擇時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磋商小組進行評審。
第二十三條 評審專家應當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評審專家發現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或者采購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時,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說明情況。
評審專家發現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具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的,應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并在評審意見中予以說明。
評審專家應當配合答復供應商的詢問、質疑和投訴等事項,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在評審過程中的商業秘密。
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擾的,應當及時向財政、紀檢監察等部門舉報。
第二十四條 評審專家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字,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結論。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審報告。
第二十五條 評審專家名單在評審結果公告前應當保密。評審活動完成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隨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告評審專家名單,并對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作出標注。
各級財政部門、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有關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評審專家的個人情況。
第二十六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等評價主體應當在評審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按照評審專家履職評價規則,在專家管理系統中完成對評審專家履職行為評價工作。
省財政廳根據評審專家履職評價結果設置階梯抽取概率。
第四章 評審專家費用標準與支付
第二十七條 評審專家相關費用與支付。
(一)勞務報酬支付標準。評審時間4小時以內按500元標準支付;評審時間超過4小時的,每增加1小時增加100元(超過半小時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不足半小時的不予計算)。評審專家到達評審現場后,未進入評審環節的(除評審專家自身原因外),獲取誤工費200元。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標準為稅后標準。
(二)交通費支付標準。非遠程異地項目,評審專家赴異地參加評審的,交通費由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憑據報銷。異地范圍參照采購人執行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相應標準執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往返交通費憑證報銷(有來程憑證的,返程交通費按照來程實際發生費用同額報銷;無來程憑證的,返程交通費憑證報銷),鼓勵評審專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遠程異地項目,交通費不予報銷。
(三)住宿費支付標準。非遠程異地項目,評審專家赴異地參加評審的,住宿費由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憑據報銷。住宿費標準參照采購人執行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相應標準執行。遠程異地項目,住宿費不予報銷。
(四)其他支付標準。跨省遠程異地項目,外省評審專家的勞務報酬等相關費用按當地標準執行;評審專家參加同一項目的重新評審,按前述標準支付;評審工作當天未完成的,次日重新按照前述標準支付。
第二十八條 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等相關費用;集中采購目錄外的項目,由采購人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等相關費用。
第二十九條 評審專家勞務報酬等相關費用以人民幣為結算單位,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以銀行轉賬等非現金方式在采購項目評審活動結束后進行支付,原則上不能超過30日。
第三十條 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應當按照評審專家參加評審活動的時間計算,評審時長計算從評審專家刷身份證到達評審現場發生時間起,到簽署評審報告止。
第三十一條 采購人代表參與政府采購評審,不得以評審專家名義獲取勞務報酬等相關費用。評審專家不得索取高于規定的勞務報酬等相關費用,或者要求先給付再進行履職,或者因相關費用低而拒絕履職、拒絕簽署相關報告等。
第三十二條 評審專家未完成評審工作擅自離開評審現場,或者在評審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獲取勞務報酬等相關費用。評審專家以外的其他人員不得獲取勞務報酬等相關費用。
第五章 評審專家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三條 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評審專家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但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的,按相關規定,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一)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二)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
(三)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提供虛假申請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復供應商詢問、質疑、投訴等法定義務;
(七)以評審專家身份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公信力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規定抽取和使用評審專家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專家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書面報告。
第三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信訪、舉報等事項期間,發現有問題涉及評審專家的,可在專家管理系統中將評審專家狀態修改為“監督檢查中”;對查證屬實的,同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三十八條 市縣財政部門對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過程中,涉及評審專家解聘的,應在作出處理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上報至省財政廳。
第三十九條 評審專家的評審行為不因退休或解除聘任關系等而免予追責。
第四十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參加評審活動的采購人代表、采購人依法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其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冀財采〔2023〕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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