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建廳:加強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工作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重構規則機制,結合全省實際,我廳研究起草了《關于加強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工作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請有關單位、個人于2025年4月3日前將相關意見、建議通過書面或電子郵箱予以反饋。
一、電子郵箱:271852562@qq.com。
二、郵寄地址:長春市貴陽街287號建設大廈,吉林省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處,郵政編碼:130051。
附件:1.《關于加強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工作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
2.《關于加強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工作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政策解讀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3月14日
附件:《關于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工作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docx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投標主要程序圖.pdf
《關于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工作的若干意見》政策解讀.docx
附件1
關于加強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工作的若干意見
(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屋市政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重構規則機制,根據《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完善體制機制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4〕21號),針對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提出以下意見。
一、完善招標投標制度
(一)實施“雙盲”評審。2025年推行施工類項目實施評標專家“盲抽”,投標文件的技術標部分隱藏投標人信息,評標專家在不知曉投標人信息的情況下進行“盲評”。后續將在工程總承包項目推行“雙盲”評審。
(二)全面推進遠程異地評標。2025年全面實施遠程異地評標,項目所在地設置主場,以隨機抽取方式設置至少兩個副場,主場評標專家人數最多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推動遠程異地評標跨省聯動和評標專家資源在相近專業互通抽取。
二、強化招標人主體責任
(三)實施招標計劃提前發布。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至少10日前,應在省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發布招標計劃。招標計劃應包括招標人、項目名稱、立項文件、招標內容、合同估算價、資金來源等內容。
(四)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招標人應對評標辦法、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等內容,通過專家咨詢論證、媒體公開征求意見等方式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招標文件公示前,應向項目所在地的住建部門提交《招標文件公平競爭審查報告》。
(五)推行招標文件公示制度。招標公告發布前,應將評標辦法、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等內容在服務平臺公示不少于3日,征求潛在投標人和社會公眾意見,接受住建、政數、紀檢監察等部門監督。
(六)約束招標人代表評審行為。招標人代表不得明示暗示評標專家傾向或排斥特定投標人;畸高畸低打分(即技術標打分最高分與最低分的分差,偏離技術標設定總分值10%以上)影響中標結果的,原則上不計入分值計算,確實能夠提供書面合理說明的,方可計入。有關問題線索移交其所在單位紀檢監察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嚴格招標代理機構管理
(七)規范招標代理服務行為。制定招標代理機構服務標準、行為規范和從業人員能力認定制度。強化信用評價結果運用,C級和未參評的招標代理機構承接項目前,市(州)住建部門必須核查是否具備代理能力,符合條件經公示后方可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場所開展代理業務。招標人選擇C級和未參評的招標代理機構承接業務,應向項目所在地的住建部門書面說明理由。A、B級的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直接推送至服務平臺,實名認證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場所。
(八)嚴厲懲處擾亂市場行為。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串通、私下接觸投標人、泄露保密信息等違法行為,嚴重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對招標代理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實行“行業禁入”,列入“黑名單”,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國(吉林)網站。對依法應當吊銷營業執照的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移送線索,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機關。
四、實施評標專家動態管理
(九)落實評標專家全周期管理制度。省公共資源交易一體化平臺(以下簡稱“一體化平臺”)嵌入“一標一評”考評系統,強化日常評審行為監管。住建部門對評標專家公正履職等情況進行評價;政數部門對評標專家遵守考勤紀律等情況進行評價。評標專家對評審行為終身負責,不因退休或解除聘任關系等免予追責。
(十)查處評標專家違法違規行為。認定評標專家不按照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對依法應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應回避而未回避,且影響中標結果的,省級住建部門做出解聘處理,處理結果在公共資源交易場所電子屏播放。針對畸高畸低打分且不能做出書面合理說明的,立即啟動辦案協調聯動機制,移送案件、跟蹤處理。
五、加大投標人投標行為監管
(十一)打擊掛靠投標轉包行為。實施招標投標交易市場與施工現場“兩場聯動”。中標結果公示應將項目管理機構人員名單在服務平臺公開。中標人項目管理機構人員應與投標文件承諾一致。確因不可抗力原因需更換人員的,應經建設單位同意,所更換人員必須是中標人本單位專職人員,其資格、條件不低于被更換人員。被更換的施工項目投標人(含入吉建筑業企業)的項目負責人1年內不得在全省范圍內參加工程投標。
(十二)遏制串通投標行為。同一招標項目不同投標人電子投標文件的制作機器碼或創建標識碼相同的,評標專家應嚴格評審,相關部門通過一體化平臺及時將異常信息推送公安機關預警系統。下浮招標控制價1%以內或15%以外的投標報價不計入評標基準價計算,結合公安部門認定的事實,對投標人抱團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的行為依法嚴肅處理。
六、提升行業主管部門監管能力
(十三)健全穿透式監管。運用“互聯網+監管”技術,實現招標投標信息的全過程記錄、實時交互,確保交易記錄來源可溯、去向可查。加大項目抽查檢查力度,省級抽查比例不低于5%,中標金額在5億元以上的為必查項目;市(州)級抽查比例不低于10%;縣(市)級項目做到全面自查。
(十四)強化部門協同監管。完善住建部門向紀檢監察、公安、司法、市場監管等部門移送問題線索的程序,建立辦理情況反饋機制。監管過程中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及時移交有關部門處理或聯合處理,形成工作合力。
附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投標主要程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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