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公路養護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設區市交通運輸局、公路中心,贛江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局,省綜合交通中心、省交通運輸執法局,省交通投資集團、江西省投資集團、南昌建投集團、贛州交控集團:
《江西省公路養護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廳務會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江西省交通運輸廳
2025年11月2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公路養護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公路養護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加強招標投標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辦法》(2021年交通運輸部令第22號)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高速公路、普通國省道、農村公路養護工程項目采用公開招標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規定的養護工程項目范圍,包括公路預防養護、修復養護、專項養護、應急養護工程、公路沿線設施(含充電樁)及養護工程相關的服務、貨物;不含涉及油氣、風光發電等能源工程,以及保潔、巡查等以勞務為主的日常養護。日常養護和養護工程合并招標的,按照養護工程管理。
第三條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全省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省綜合交通運輸事業發展中心輔助辦理省屬國有企業主導的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事項,承擔指導全省公路行業養護招標投標管理的事務性工作。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監督管理局負責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招標投標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具體監督行政區域范圍內除省屬國有企業主導的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普通國省道養護工程、本級公路管理機構或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含下屬單位)招標的農村公路養護工程。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其他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包括對招標文件、招標工作報告、評標委員會組建、中標結果、澄清補遺的備案,及受理相關投訴舉報、查處招標投標違法行為。
第五條 特許經營公路養護工程的發包,可以按特許經營協議和企業內部制度管理,但是應當遵循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相關規定。
第六條 財政性資金投入的公路養護工程,采用招標方式采購施工、貨物、服務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
第七條 應急養護工程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可直接委托專業隊伍實施。
(一)因自然災害、涉及安全方面等突發事件、緊急搶險、戰備而實施的應急性搶通、保通、搶修;
(二)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招標的應急養護工程。
應急養護工程委托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具有相應的資質及組織實施的能力。
第八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進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并全過程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進行。
第二章 招標
第九條 實施招標的養護工程施工招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已列入規劃或年度養護工程實施計劃;
(二)資金來源已落實;
(三)有關養護方案或設計文件已經完成并經批準,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須按照《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贛建字〔2024〕8號)經審查機構審查合格;
(四)其他相關準備工作已完成。
第十條 招標人擬自行招標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或同類公路養護項目招標的經驗;
(三)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違法限定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方式,不得強制具有自行招標能力的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二條 鼓勵招標人捆綁若干年度的養護項目,以公開招標或者政府采購方式確定招標代理機構,并依法優先選擇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或養護項目招標經驗、熟悉電子交易平臺操作的單位。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設定投標人資格條件。禁止設置以下投標資格條件:
(一)限定注冊地址、所有制性質、市場占有率、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業績;
(二)要求投標人設立本地分支機構,或者與本地企業聯合投標,或者在本地繳納稅收;
(三)要求投標人取得非強制的資質、資格認證;
(四)要求投標人具備交通建設市場信用評價等級;
(五)套用特定生產供應者的條件設定資格、技術、商務條件等;
(六)投標業績條件超過標的規模的80%。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標段劃分應當有利于項目組織和施工管理、提高效率。根據公路養護工程項目特點,可采取按整條線路或片、區域捆綁的方式劃分標段,也可按年度周期、路段里程和工程類別劃分標段。
第十五條 公路養護工程施工招標,除明確應當取得公路養護作業資質或公路機電專項資質的養護工程項目可采用技術評分最低標價法或合理低價法,其他養護工程原則上使用合理低價法。采用技術評分最低標價法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編制招標文件時應通過網絡平臺等非接觸方式,對市場潛在投標人情況進行必要摸底,商務評分項達到滿分條件的潛在投標人應不少于3個;
(二)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參與報價文件評審的投標人數量不得少于3個;
(三)合理控制評委自由裁量權,評標委員會成員對投標人技術文件(施工組織設計)評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標文件規定該因素滿分值的60%;評分低于滿分值60%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評標報告中作出說明。招標人應當對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活動中的職責履行情況予以記錄,并在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中載明;
(四)不得將公路建設領域信用評價結果作為加分項,但是可以將公路建設領域的“D級-信用差”作為否決投標條件。
第十六條 設備、材料等貨物類招標可以選用綜合評分法或者技術評分最低標價法。使用綜合評分法時,評標價的評分權重不低于70%。
第十七條 公路養護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應當采用綜合評分法評標。項目招標文件應當合理設置評分因素和權重分值,評標價的評分權重不宜超過10%。
第十八條 公路養護工程采用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的,一般采用綜合評分法評標,其中評標價的評分權重不得低于70%。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擬采取設計施工總承包模式發包的,應在初步設計招標前編制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方案,并書面征求招標行政監督部門意見。招標行政監督部門意見及采納情況作為初步設計招標文件報備的附件。
未按前款要求征求招標行政監督部門意見,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招標行政監督部門所提意見的,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備案不予受理。
無初步設計階段的項目原則上不應采用設計施工總承包模式。
第二十條 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批準后,方可進行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設計施工總承包單位不得是項目初步設計單位、代建單位、監理單位或以上單位的附屬單位。
第二十一條 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應當接受聯合體投標,并在招標公告中明確牽頭單位應當具備的資質。明確牽頭單位應當具備設計資質的,評標方法應當側重評審設計能力;明確牽頭單位應當具備施工資質的,評標方法應當側重評審施工能力。施工企業作為聯合體牽頭人承攬設計施工總承包項目的,牽頭人承擔的施工份額不應低于聯合體其他成員。
第二十二條 要求投標人同時具備住建部門所頒施工資質和交通運輸部門所頒養護資質的,或者同時具備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兩個以上類型資質的,或者同時具備跨行業資質的,招標人應當接受聯合體投標。
第三章 投標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不得串通投標。以下情形視作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電子投標文件的文件制作機器碼或文件創建標識碼相同;
(二)不同投標人下載招標文件、上傳投標文件的互聯網協議(IP)地址、網卡地址(MAC碼)雷同,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釋或拒不解釋;
(三)不同投標人的電子保函由同一人或同一賬戶辦理,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釋或拒不解釋。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隱瞞招標文件要求聲明(披露)的相關情況視作投標弄虛作假,包括但不限于被列入失信被執行情況、行賄犯罪情況、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情況、重特大安全質量事故情況、關聯企業情況。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視作在投標有效期內撤銷投標文件:
(一)通過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評審后,未在規定時間內解密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
(二)單個類別下有多個標段的,通過該類別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評審后,未在規定時間內解密該類別下全部標段的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
(三)不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及時確認隨機抽取的標段。
第四章 開標評標
第二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人數為5人及以上的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從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專家抽取,除省本級項目外,評標原則上應當采取遠程異地評標方式,即同時設置本地主場和跨設區市的副場。省直在庫專家可以作為省內項目的異地專家。
預約副場不成功的,應當書面記錄相關情況,向所在地設區市交通運輸局報備后,可以不采用遠程異地評標方式。
招標人應當選派或者委托責任心強、熟悉業務、公道正派的人員作為招標人代表參加評標。
第二十七條 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專家應當在開標當日抽取。評標專家進入評標室登陸評標系統后,可查看所有評標專家名單。評標專家逾期未到達評標室的,可由系統自動補充抽取,但需并在評標報告中記錄。
第二十八條 進入評標區域的招標人代表應當對專家回避情況進行核對,發現系統自動抽取結果符合回避要求的,應當及時補抽更換;未設招標人代表的,核對工作應委托進入評標區的招標代理工作人員開展。評標區沒有招標人代表和招標代理工作人員的,評標專家可對專家回避情況互相進行核對。
第二十九條 評標專家對評標行為終身負責。評標專家不履行規定義務,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評標專家有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有關招標投標行業監管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處理,并將生效的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省廳。
第三十條 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后,因有效投標不足3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招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重新招標;未否決全部投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報告中闡明理由并推薦中標候選人。
第三十條 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在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和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網站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內容包括:
(一)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
(二)中標候選人在投標文件中承諾的主要人員姓名、個人業績、相關證書編號;
(三)中標候選人在投標文件中填報的項目業績;
(四)被否決投標的投標人名稱、否決依據和原因;
(五)向招標人提出異議、向監督單位投訴的渠道和方式。
第三十一條 評標結束后,如招標人發現提供給評標委員會的信息、數據有誤或者不完整,或者由于評標委員會的原因導致評標結果出現重大偏差,招標人應當邀請原評標委員會成員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評標報告內容進行審查確認,并形成書面審查確認報告。審查確認應當全程錄音錄像,并邀請招標行政監督部門派員見證。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應在收到評標報告15日內(不含異議和投訴處理時間)確定中標人,確定中標人后15日內將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報對該項目具有招標監督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所稱書面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基本情況;
(二)招標過程簡述;
(三)評標情況說明;
(四)中標候選人公示、異議處理(如有)情況;
(五)中標結果;
(六)附件,包括評標報告等。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應在確定中標人后,及時發出中標通知書,并通過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和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網站公告中標結果,公告內容包括:中標人名稱、中標價。招標人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30日內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
第三十四條 中標結果公告前,評審專家名單及個人信息應當嚴格保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所屬交通運輸、公路管理、港口行政、行政審批等部門招標投標行政監督職責另有分工的,從其規定,但不得擅自下放權限。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自2026年1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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