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招標投標協會:關于公開征求《陜西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修訂版)》意見建議的公告

為了規范我省評標評審活動,提高評標專家整體素質,促進評標評審專家資源共享,加強我省評標專家和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的管理,根據《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6號),我委對《陜西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陜發改法規〔2021〕1417號)進行了修訂,形成《陜西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修訂版征求意見稿)》,即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截止到2025年10月11日,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1.電子郵件:請將意見建議電子版發送至省發展改革委法規處郵箱fgwfgc@shaanxi.gov.cn,郵件主題和附件名為“姓名(或單位)+陜西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修訂版征求意見稿)建議”。
2.紙質信件:郵寄至陜西省西安市新城大院8號樓438室(郵編:710006,備注法規處),聯系電話:029-63913257。
3.為方便和您聯系,請務必注明聯系人姓名、單位、聯系方式,我們會對有關信息和內容嚴格保密。
我們將對收集到的意見建議認真研究,在起草正式文件時充分參考吸納。感謝您的積極參與和大力支持!
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9月12日
附件:
陜西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修訂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省評標評審活動,提高評標專家整體素質,促進評標評審專家資源共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省專家庫”)是指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要求,依法組建的跨行業、跨地區的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所稱評標評審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要求,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選聘,以獨立身份為招標人提供評標評審服務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評標評審專家的選聘、抽取、管理以及評標評審專家專家庫的組建、共享、監督等工作。
第四條 省專家庫應建設成為存儲和動態管理評標評審專家功能的電子化系統,具備向評標評審專家提供必要服務、隨機抽取專家等功能。符合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管理有關規定。應用數智技術提高評標專家管理水平,推廣遠程異地評標等評標組織形式。專家庫的組建和管理遵循統一建設、共同管理、資源共享、動態調整的原則。
第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依法需要評標的,應當從我省依法建立的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招標項目也可以向省專家庫申請使用評標專家。
國家有關部門直接管理的項目,其評標專家的選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省專家庫的組建和管理工作。省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協同省發展改革委做好省專家庫的組建和管理工作。市、縣(區)招標投標工作牽頭部門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協助做好省專家庫的相關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職責分工,對評標評審活動依法實施監督。
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對本場所內評標專家的不良行為和違法行為進行收集和記錄,及時移交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予以認定、處理,并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進行調查。未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招標項目,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負責記錄專家違規信息,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非法控制、干預或影響評標評審專家的正常評標評審活動。
第二章 專家庫建設
第八條 省專家庫按照國家統一的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評標專家庫共享技術標準進行建設。未涉及的行業分類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補充分類標準。
第九條 專業人員入選省專家庫,實行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申請入庫的專業人員通過“陜西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系統”在線提交申請并上傳相關材料:
(一)個人申請書;
(二)所在工作單位或者退休前原單位的推薦書;
(三)符合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關于入庫信息真實性合法性和依法履職的書面承諾;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專家,可入選省專家庫:
(一)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堅持原則,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二)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評審工作,年齡在70周歲以下;
(三)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四)具備參加評標工作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
(五)熟悉招標投標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六)能夠熟練使用計算機等操作軟件,滿足電子招投標及遠程異地評標工作要求。
前款第(二)項所稱的“同等專業水平”,是指取得國家相關注冊執業資格后,從事相關行業不少于6年。各行業、專業的特殊資格條件,由省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特殊專業或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可適當放寬入選條件。
第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選省專家庫: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被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受過刑事處罰的;
(五)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依據所學專業、工作經歷和擅長領域,在國家統一的專家分類標準中選擇相應的專業進行申報,每個專家可申報的專業數量不超過5個,其中主評專業不超過1個,輔評專業不超過4個。申請人所選擇的評標評審專業原則上屬于同一行業。
第十三條 省專家入庫審查分為初審和復審兩個環節。初審由省級有關行業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入庫要求,對本行業歸口專業的申請人組織審核(相關行業根據需要可由市級行政監督部門預審)。復審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審核過程及結果應當全過程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通過審查的申請人組織學習、測試和評估,確認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條件,通過測試和評估者確定為省專家庫專家。
第十五條 省專家庫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資深專家庫和共享專家庫。
第十六條 資深專家除參與評標評審工作外,還可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策以及解決評標評審中出現的爭端、技術難題等提供咨詢服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選聘為資深專家:
(一)從事相關專業工作20年以上;
(二)相關專業工作成果獲省部級以上表彰或獎勵的;
(三)擔任過省部級以上重點工程或技術復雜工程項目的經濟、技術負責人的;
(四)負責起草省部級以上已發布的工程技術規范或技術標準的;
(五)在公開發行的國家級刊物上獨立(含第一署名)發表過5篇以上相關專業論文,或者獨立(含第一署名)出版過相關專業專著的。
(六)二甲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檢報告。
第十七條 省專家庫專家可自愿申請成為共享專家。共享專家除參與正常評標評審工作外,還將擔任全國范圍內遠程異地項目抽取專家時的評標評審工作。共享專家的電子化評標技能要加強培訓和考核,能適應和滿足全國范圍內不同評標工具的熟練操作。
第十八條 評標專家實行聘期制,聘期屆滿自動解除聘任關系。評標專家可以在聘期屆滿前提出續聘申請,按照入庫標準重新進行審核,決定是否繼續聘任。
省專家庫專家聘期5年。省發展改革委對所有入庫專家建立電子檔案,頒發電子聘書,實行全省統一編號。
第三章 專家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評標評審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招標人聘請,擔任評標評審委員會成員;
(二)依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三)接受參加評標評審活動的勞務報酬;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評標評審專家負有下列義務:
(一)如實填報并及時更新個人基本信息,配合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的管理工作;
(二)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動提出回避;
(三)遵守評標工作紀律和評標現場秩序;
(四)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進行評標;
(五)協助、配合招標人處理異議,按規定程序復核、糾正評標報告中的錯誤;
(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主動向招標人、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反映,協助、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審計部門開展監督、檢查、調查;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統一省專家庫評標評審專家報酬標準,具體標準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另行制定。全省范圍內從省專家庫中抽取評標評審專家的,應按規定標準轉賬支付專家報酬。
第四章 專家庫的使用和運行
第二十二條 通過省專家庫抽取評標評審專家,應當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貸款(資金提供)方對確定評標評審專家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
國家對于評標評審專家確定方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評標評審工作的,項目實施主體可以依法直接確定評標評審專家,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省專家庫應滿足遠程異地抽取、隨機抽取評標評審專家需要的必要條件,建立健全與遠程異地評標相適應的評標專家資源共享和協同管理機制,為評標專家遠程異地參加評標提供服務保障,為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開展監督提供支持。
第二十五條 抽取評標專家一般應當在開標前24小時內進行。評標專家在收到參加通知后,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參加評標的具體信息。專家抽取結果應在招標項目確定的開標開始后解密,評標專家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全程保密。評標專家抽取服務一律免費。
第二十六條 專家名單確定后,出現下列情況的,應由原抽取終端及時補抽,記錄原因,并存檔備查。
(一)所抽取的評標評審專家按照相關規定需要回避的;
(二)因身體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評標評審的;
(三)擅離職守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補充抽取的程序應當按照首次抽取采取隨機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專家。
第二十七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省專家庫負責系統運行和維護管理的機構和人員應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不得透露專家庫名單信息以及被抽取評標評審專家的姓名、單位和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專家抽取終端服務單位,不得限制招標評審活動正常抽取專家,不得違規設置或變相設置審查、審批程序。
第五章 專家管理
第三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評標專家的教育培訓考核,定期組織招標投標有關專業知識、法律法規和電子化評標技能等方面培訓,并開展廉潔教育。
第三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應當會同省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建立健全評標評審專家年度履職考核和信用評價制度。省發改委結合評標專家年度履職考核結論、在庫年限、參加評標頻次等開展履職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情況調整抽取頻次、設置抽取間隔期,防范評標專家履職風險。
年度履職考核結論應當通知評標專家。評標專家對考核結論有異議的,有權向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申請復核,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應當在收到異議后30日內核實有關情況并作出答復。
評標專家年度履職考核不合格的,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應當與其解除聘任關系,調整出庫,并通報入庫推薦單位。
第三十二條 專家在接到評標評審信息通知后,不得詢問評標評審項目的相關情況,并按通知的時間、地點報到。
專家參加評標評審活動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因故不能參加的,應及時告知省專家庫原抽取終端,辦理請假手續。
專家超過規定時間30分鐘未到場的,視為缺席,取消其進入本次評標評審委員會資格。
第三十三條 專家有下列行為或原因的,予以解聘:
(一)通過提供不實信息、偽造履歷及資格等方式騙取評標評審資格的;
(二)專家年齡超過70周歲的(行業知名或有突出貢獻的可適當延長);
(三)年度考核評價不合格;
(四)因身體狀況、工作調動等不適宜繼續參與評標評審活動;
(五)在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六)本人申請退出省專家庫;
(七)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的;
(八)依法解聘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違規處理
第三十四條 專家違反《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連續兩年內被責令改正2次以上的,禁止其3個月至6個月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造成嚴重后果的,禁止其6個月至1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取消其評標評審專家資格。涉嫌違紀違法犯罪的,取消其評標評審專家資格,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 對評標評審專家違規結果的處理,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各級行政監督部門建立聯動機制。
省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專家作出的處理決定,應及時抄送省發展改革委,由省發展改革委在省專家庫中進行標記或作出相應處理。市、縣(區)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評標專家的處理決定,應及時告知省級行政監督部門、省發展改革委,其中對需要將相關專家移除專家庫的處理決定,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相應處理。
第三十六條 專家庫組建單位工作人員在運行管理維護、抽取評標評審專家工作中,弄虛作假、違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進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對外泄露被抽取專家有關姓名、單位、聯系方式等內容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專家抽取服務單位未按規定抽取評標評審專家、要求使用人支付抽取費用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因嚴重違規、管理混亂或出現重大技術故障等情況,直接影響專家庫運行和安全的,省發展改革委可視情節暫停或取消網絡抽取終端。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國家對有關領域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省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未統一整合的專家庫,應當與省專家庫互聯互通并接受統一管理。市、縣(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再保留或單獨設立評標專家庫。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陜西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陜發改法規〔2021〕14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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