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家《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2014) 執行有關事項的通知
陜建科發〔2015〕4號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規劃局、建委)、楊凌示范區規劃建設局、西咸新區建設環保局、韓城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神木縣、府谷縣住房城鄉建設局:
國家標準《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經修訂已于2014年4月15日發布,標準號為GB/T50378-2014,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為做好新標準的貫徹實施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程項目執行新版評價標準的時間要求。申報綠色建筑設計標識時,工程設計完成時間在2015年1月1日以后或者2015年3月30日以后取得施工圖審查合格書的項目,應執行《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2014);2015年7月1日起,所有項目均應執行《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2014)。申報綠色建筑運行標識時,以竣工驗收時間為節點,2016年1月1日以后竣工驗收的項目應執行《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2014)。
二、新版評價標準與專項評價標準的銜接要求。已經出臺了專項評價標準的,該類建筑評價時應按綠色建筑的專項評價標準。若專項評價標準有關內容與新版評價標準沖突或低于新版評價標準的,應執行新版《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2014)。
三、建設高星級綠色建筑的支持政策。為引導綠色建筑建設向高水平方向發展,自2015年1月1日起,省級財政獎勵補助政策,對取得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評價標識,或者采用建筑產業現代化、建筑信息模型等鼓勵技術措施且獲得一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項目,給予獎勵補助。
四、綠色建筑標識的監督管理。取得綠色建筑設計標識的項目,一年內未開工建設或發生設計變更導致綠色建筑相關要求降低的,應重新進行申報、評價。綠色建筑設計標識一年的有效期期滿后,不得再作為辦理各類工程管理手續的依據。綠色建筑運行標識有效期期滿后,經申報單位自愿申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專家現場核查后,符合條件的可再次頒發新有效期的綠色建筑運行標識。已經竣工驗收投入使用的建筑,不受理其綠色建筑設計標識的評價申請。
五、新版評價標準的宣貫工作。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省市縣、單位、個人五級聯動的方式開展《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2014)的學習培訓;要認真貫徹實施《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2014),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將綠色建筑納入全過程管理,保證綠色建筑工程質量,提升綠色建筑發展水平;要建立完善工作機制與制度,促進綠色建筑的健康發展。
聯系電話:(029)87235171 87218202
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5年1月19日
201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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