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推行規范性文件三統一制度的通知
陜政辦發〔2014〕126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省政府決定,在全省推行規范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制度(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三統一”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義
規范性文件“三統一”制度,是指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含垂直管理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的制度。實行規范性文件“三統一”制度,對于解決規范性文件監管不到位、制定程序不規范、公眾查詢不方便等問題,從源頭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維護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工作任務
規范性文件“三統一”制度,采用自下而上、分步推進的方式實施。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利用3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任務。其中,各縣(市、區)政府到2015年年底全面實行規范性文件“三統一”制度;各設區市政府到2016年年底全面實行規范性文件“三統一”制度;省政府及其部門到2017年年底全面實行規范性文件“三統一”制度。
三、具體規定
(一)政府制發規范性文件的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先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符合規定的,經本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的其他負責人簽發后,政府法制機構對其進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并由本級政府辦公廳(室)交政府門戶網站、政府公報和政府法制公眾信息網統一公布。
(二)部門制發規范性文件的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縣級以上政府所屬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的其他負責人審簽后5個工作日內,報送本級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其中,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部門按時報送。部門報送規范性文件,須同時提交登記報告、起草說明、經制定機關負責人審簽的規范性文件擬印文本和本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合法性審查意見。政府法制機構在接到報送登記編號的規范性文件后,須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屬急件的要及時完成審查,對符合要求的規范性文件,予以登記并核發編號;不屬于規范性文件或者制定主體、程序、內容等事項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規范性文件經統一登記、統一編號后,由其制定部門發文并在本部門網站公開發布,同時交同級政府門戶網站、政府公報和政府法制公眾信息網統一公布。
縣級以上政府法制機構應建立規范性文件信息系統,及時公布經統一登記編號的規范性文件,方便公眾查閱、下載。未經登記、編號、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規范性文件登記號編制要求和標注格式詳見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把推行規范性文件“三統一”制度作為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務,明確政府辦公廳(室)與政府法制機構、部門辦文機構與部門法制工作機構的職責分工及公文處理流程,做好規范性文件“三統一”制度與機關公文處理、規范性文件制定審核、備案審查、定期清理等工作制度的銜接。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把推行規范性文件“三統一”制度納入依法行政工作評議考核內容,作為衡量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標。縣級以上政府法制機構要會同監察等部門加強對規范性文件“三統一”工作的監督檢查,確保推行工作取得實效。
(三)各設區市、縣(市、區)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結合實際制訂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并及時將工作方案報送上一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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