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企業重組后資質“繼承”有條件
日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下發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及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企業”)重組、合并、分立后涉及資質重新核定辦理的有關要求,簡化辦理程序,方便服務企業。
通知指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企業吸收合并、新設合并,企業全資子公司間重組、分立,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分立,企業外資退出及企業跨省變更”等7類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申請資質證書的,可按照有關規定簡化審批手續,經審核注冊資本金和注冊人員等指標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直接進行證書變更。在重組、合并、分立等過程中,所涉企業如果注冊在兩個或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資質轉出企業所在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由資質轉入企業所在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初審。
通知明確,上述情形以外的建設工程企業重組、合并、分立,企業申請辦理資質的,按照有關規定重新進行核定。企業重組、分立后,一家企業承繼原企業某項資質的,其他企業同時申請該項資質時按首次申請辦理。內資企業被外商投資企業(含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整體收購或收購部分股權的,按照《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管理規定》、《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及《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核定,變更后的新企業申請原企業原有資質可不提交代表工程業績材料。
通知要求,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后的企業在申請資質時應提交原企業法律承續或分割情況的說明材料。企業重組、合并、分立等涉及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變更的,按照實收資本考核。重組、分立后的企業再申請資質的,應申報重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項目作為代表工程業績。合并后的新企業再申請資質的,原企業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項目可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摘自 《中國建設報》 2014.06.07 曹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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