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取消14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
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取消14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分別為:
1. 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審批部門:省級價格主管部門);
2.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審批(審批部門:省級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
3. 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價格鑒證師注冊初審(審批部門:省級價格主管部門);
4. 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含電廠)認定(審批部門:省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
5. 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審批部門:省級價格主管部門);
6. 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初審(審批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
7. 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初審(審批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
8. 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的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初審(審批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
9. 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初審(審批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
10. 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初審(審批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
11. 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境外投資項目備案初審(審批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
12. 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招標師職業資格認定初審(審批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
13. 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地方企業發行企業債券預審(審批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
14. 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的農產品(棉、糧)進口關稅配額初審(審批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
文章來源:發改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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