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建廳:關于印發云南省綠色建筑管理辦法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云南省綠色建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培育發展綠色建筑的決策部署,落實好省委、省政府有關工作安排,加快推動建筑領域節能降碳,規范綠色建筑活動,加強綠色建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制定了《云南省綠色建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6年4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云南省綠色建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踐行綠色發展理念,推動建筑領域節能降碳,規范綠色建筑活動,加強綠色建筑管理,確保城鎮新建建筑全面執行綠色建筑標準,促進星級綠色建筑規模化發展,助力打造高品質住宅、建設人民滿意“好房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國家標準,綠色建筑等級由低到高分為基本級、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云南省城鎮新建、擴建或改建綠色建筑以及既有建筑綠色改造的設計、施工、驗收、評價、運行等管理活動。
第四條 綠色建筑發展應充分發揮本省地理、氣候、人文特色優勢,以建設安全、舒適、綠色、智慧建筑為目標,堅持以人為本、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因地制宜、科技創新的原則。
第五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綠色建筑發展和管理工作,組織制定綠色建筑發展相關政策、技術標準,完善促進綠色建筑發展工作機制,開展綠色建筑技術研究應用及示范推廣,編制發布綠色建筑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驗收等配套技術文件,監督指導全省綠色建筑設計、施工、驗收、評價、運行等活動。
縣級及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活動的監督指導工作,將綠色建筑等級要求的落實情況納入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各相關責任主體的行為實施監督。
第六條 綠色建筑實施范圍及等級要求為:
(一)全省城鎮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至少達到綠色建筑基本級標準。
(二)全省新建公共機構建筑、政府投資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應達到綠色建筑一星級及以上標準;全省新建超高層建筑不得低于綠色建筑三星級標準;保障性住房按照國家和云南省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三)鼓勵支持商品住宅等其他建筑按照高星級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設計和建設。
(四)鼓勵各地結合當地實際提出更高的綠色建筑等級要求。星級綠色建筑的執行范圍除符合上述要求外,還應符合國家和本省其他法規政策文件要求。
第二章 職責與管理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落實建設工程質量首要責任,加強綠色建筑設計、施工、驗收全過程質量管理。
建設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及相關要求,在項目立項階段明確綠色建筑等級要求,并在項目咨詢、設計、施工、監理的招標文件和合同中載明綠色建筑等級要求,并督促建設工程各參建主體予以落實。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綠色建筑等級及相關標準要求進行項目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和監理。
第八條 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要求以及合同約定進行設計,不得擅自降低綠色建筑等級標準。
設計單位應堅持正向設計理念,在可研編制、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階段應包含綠色建筑相關內容,施工圖設計文件應包含綠色建筑設計專篇,各階段設計深度應滿足綠色建筑相關標準和設計要點的要求。
第九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綠色建筑等級和施工圖審查要點,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并根據審查情況出具綠色建筑審查意見。設計單位按照審查意見修改合格后,施工圖審查機構方可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并載明綠色建筑等級。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嚴格按照設計文件且不低于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實施范圍及綠色建筑等級要求進行審查,不得降低等級和標準。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包括綠色建筑設計相關內容。確需修改的按照設計變更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標準,編制綠色建筑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并組織實施;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出具綠色建筑工程驗收自評報告。
施工單位應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綠色建材產品建立專門臺賬,不得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建材產品。
施工單位應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公示建設項目的綠色建筑等級要求和主要技術措施。
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標準,編制綠色建筑工程專項監理實施細則并實施監理。
第十二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要求和相關標準,開展綠色建筑相關檢測工作,并對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三條 在項目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對綠色建筑相關內容進行技術交底。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應在采購、檢驗檢測、施工等環節對影響綠色建筑性能的設備、材料、工藝進行重點管控。
第十四條 綠色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按隱蔽工程、檢驗批、分項工程、子分部工程的順序依次進行,各子分部工程驗收與對應分部工程同步驗收。當驗收內容與其他分部分項、節能專項驗收等內容相同且驗收結果合格時,不再進行重復驗收,對驗收資料進行復核記錄后予以采信。
綠色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依據《云南省綠色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和驗收要點進行驗收,核查建設工程質量是否達到設計要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視為達到設計的綠色建筑等級。
綠色建筑子分部工程驗收資料按《云南省綠色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規定的主要技術資料并入對應分部組卷。
第十五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將綠色建筑納入工程質量監督內容,在施工過程監管、竣工驗收等環節加強監督管理。
第三章 標識評價管理
第十六條 綠色建筑標識認定遵循自愿原則,由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或業主單位會同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等相關單位申報。享受綠色金融等有關政策支持的星級綠色建筑,按有關部門要求取得相應等級的綠色建筑標識證書;鼓勵支持其他星級綠色建筑申報綠色建筑標識。
第十七條 綠色建筑標識認定工作應根據《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開展。三星級綠色建筑標識認定流程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相關要求執行;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二星級綠色建筑標識認定,初審推薦三星級綠色建筑;州(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一星級綠色建筑標識認定,初審推薦二星級綠色建筑。
第十八條 綠色建筑標識認定按照國家和云南省有關技術標準進行評價,分為預評價和標識評價兩個環節。
預評價在施工圖設計完成后進行,原則上采用“自評+施工圖審查”方式實施,在建設單位自評基礎上,相應等級綠色建筑施工圖審查合格后即視為通過預評價。除因申請綠色金融等政策支持或需向國家部委推薦以及申報單位明確提出確有需要的情形之外,不再單獨開展綠色建筑預評價。
標識評價在建筑工程竣工后進行,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星級綠色建筑項目通過標識評價認定后,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或者業主單位通過綠色建筑標識管理信息系統獲得相應等級綠色建筑標識。
通過綠色建筑標準認定后出現不符合認定標準的情形,按照《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運行與改造
第十九條 新建綠色建筑投入使用前,建設單位應向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運行管理單位提供包含綠色建筑專項內容的使用說明書,載明綠色建筑性能要求、綠色技術措施、檢查維修周期及要點、設施設備清單和使用說明等信息。
第二十條 獲得星級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運營單位或業主單位,應強化綠色建筑運行管理和指標監測,按年度在綠色建筑標識管理信息系統填報主要運行指標。
第二十一條 各地應根據城市體檢結果,建立既有建筑綠色改造項目儲備庫,結合城市更新工作,制定改造計劃,明確改造的目標、范圍和要求,因地制宜推動既有建筑綠色改造。
支持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國有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公益性建筑實施綠色改造。鼓勵應用合同能源管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市場化改造模式推動公共建筑綠色改造。
鼓勵各地結合老舊小區改造、危舊房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實施綠色改造。
鼓勵農村住宅因地制宜采用滿足防火性能的鄉土材料和傳統工藝,推廣應用自然通風、天然采光、建筑遮陽、墻體保溫隔熱、節能門窗技術和太陽能、空氣熱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進行綠色改造。
第五章 引導與激勵
第二十二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省地域氣候條件、經濟發展水平和技術進步情況,建立完善具有云南特色的綠色建筑技術標準體系,加強與國土空間規劃技術標準體系的銜接,促進綠色建筑與綠色生態小區、綠色城市協調發展,推動打造涵蓋設計咨詢、建材設備生產、施工建造、運維改造等綠色建筑產業鏈。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行業協會等結合云南地方特色開展綠色建筑技術創新。鼓勵各地積極發展超低(近零、零)能耗建筑和低(零)碳建筑。
第二十四條 符合國家稅收優惠政策有關規定的綠色建筑項目,依法享受相應稅收優惠。
第二十五條 符合綠色建筑產業信貸條件的項目及其借款人,可依法申請項目融資、流動資金貸款、綠色建筑保險、綠色建筑按揭貸款等金融支持。購買新建星級綠色建筑住房的,可按照有關規定適當增加住房公積金貸款上浮額度。
第二十六條 在各類工程建設項目評優及相關示范工程評選中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星級綠色建筑、A級及以上裝配式建筑、超低(近零、零)能耗建筑、低(零)碳建筑等項目。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綠色建筑,是指在全壽命期內,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最大限度地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質量民用建筑。
(二)民用建筑,是指供人們居住和進行公共活動的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三)公共機構建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為社會公眾提供公共服務或履行公共管理職能使用的建筑。
(四)政府投資公益性建筑,是指政府投資的學校、醫院、博物館、科技館、體育館等滿足社會公眾公共需要的公益性建筑。
(五)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單體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六)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七)裝配式建筑,是指裝配率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標準要求,由預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裝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裝配式混凝土建筑、裝配式鋼結構建筑、裝配式木結構建筑等。
(八)綠色建材,是指在建筑的全壽命期內可減少對資源的消耗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具有節能、減排、安全、健康、便利可循環特征的建材產品。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住房城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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