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標投標協會:關于印發《浙江省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指引》的通知

各會員單位:
為規范我省招標代理服務收費行為,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招投標市場秩序和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治理價格無序競爭維護良好市場價格秩序的公告》等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我會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指引》,現予以印發,供參考使用。
浙江省招標投標協會
2026年4月13日
浙江省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指引
第一條 為規范本省招標代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招標代理行業高質量、專業化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關于治理價格無序競爭維護良好市場價格秩序的公告》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浙江省招標投標協會章程》,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是浙江省招標投標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為引導行業健康發展、加強行業自律而制定的指導性文件。其目的是為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雙方”)協商服務費用提供市場參考和協商框架。本指引內容屬于行業推薦與參考性質,不替代雙方依法訂立的合同,也不作為強制性定價依據。
第三條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遵循市場調節、公平合法、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協會在指引實施中主要履行服務、引導與協調職能,包括組織市場調研、提供信息參考、制定推薦標準、調解行業糾紛、記錄執業信用以及向相關部門反映行業訴求。
第四條 招標代理服務分為常規代理服務與專項深度服務兩類,以利于服務成本核算與市場價值辨識。
常規代理服務,是指為完成一項招標活動法定核心流程所必需的基礎性、標準化服務。其工作內容與招標項目的規模、類型密切相關,主要包括:提供招標前期咨詢,協助擬訂招標方案;編制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發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現場、答疑;組織資格審查、開標、評標;協助招標人定標及合同簽訂;提供與招標程序直接相關的其他協調服務。
專項深度服務,是指超出標準化流程,依托代理機構專業知識和經驗,為招標人提供的延伸性、增值性服務。此類服務側重于提升采購價值、優化項目管理或防控項目風險,主要包括:復雜項目或創新采購模式的全過程策劃與風險管理;招標需求調查、市場分析與采購策略的專業論證;工程量清單、工程標底或工程招標控制價(最高投標限價)編制;合同履約過程的管理咨詢與績效評估;招標投標爭議解決的專項咨詢;招標采購內控體系建設的輔導;供應鏈分析與管理咨詢等。
代理機構提供需要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方能實施的服務,應確保符合國家有關的專業人員注冊管理規定。
第五條 招標人應根據項目需求,綜合考慮代理機構的專業能力、服務經驗、市場信譽、人員配置及服務方案,擇優選擇代理機構。代理機構應以其專業服務和誠信經營參與市場競爭。
第六條 雙方應依法簽訂書面招標代理合同,明確約定服務范圍、權限、期限、項目負責人、成果標準、資料移交及違約責任。收費條款應清晰載明費用金額、計算方式、支付主體、支付節點,以及合同非正常終止時的處理辦法。
第七條 招標代理服務費原則上應由招標人支付。約定由中標人支付的,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告知所有投標人。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代理機構不得將評標專家勞務費、評標場所服務費等費用計入代理服務費。建議評標專家勞務費由招標人直接支付或單獨列支實報實銷,避免因費用包干引發糾紛。
第八條 常規代理服務費可參考以項目中標金額為基數,采用差額定率分檔累進方法進行測算(參考費率詳見附表)。該測算結果可作為雙方協商的參考基準。雙方應在此基礎上,結合項目的技術復雜性、文件編制深度、服務團隊專業水平及市場情況等因素,協商確定最終合同價格。
第九條 對于估算金額較小、按費率測算費用過低的項目,為保證基本服務投入與質量,建議雙方約定固定金額服務費。根據市場調查數據,常規代理服務費的最低收費建議標準如下:
簡易程序或非依法必須招標的小額項目,單次收費不宜低于人民幣2000元;
依法必須招標的常規項目,單次收費不宜低于人民幣4000元。
若項目技術復雜、需組織異地評審或包含多項專項服務的,單次收費不宜低于人民幣8000元。
上述最低收費標準均不含評標專家勞務費及評標場所服務費。
第十條 專項深度服務費不適用常規費率表,建議由雙方根據服務的專業性、復雜程度、預期價值及資源投入,協商采用更體現智力成果價值的計費模式(如成本加酬金、固定酬金等),并在合同中單獨明確。
第十一條 常規代理服務因非代理機構原因導致招標活動在完成前終止的,招標人應對代理機構已完成的實際工作給予公平補償。補償金額建議優先依據雙方合同事先約定的原則計算;無約定的,可根據代理機構實際完成的工作階段、已投入成本及原合同計費基礎協商確定。鼓勵雙方在訂立合同時預先就此達成一致。以下補償原則供招標人和代理機構參考使用:
單次招標已完成招標文件編制等服務,尚未進入評標階段的,可按原合同計費的30%向招標人計收;
單次招標已進入評標階段的,可按原合同計費的60%向招標人計收。
第十二條 協會倡導優質優價,反對惡性競爭。對于涉嫌以明顯低于合理成本價格競爭、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協會可依據行業調研信息進行風險提示,并依據章程和自律規則對會員單位采取相應的自律措施。
第十三條 協會建立會員執業信用信息記錄機制,將履約信用、服務質量及遵守行業規范情況作為行業評價參考。對于模范遵守指引、提供優質服務的機構,協會在行業推介等方面予以鼓勵。
第十四條 因服務收費發生爭議,雙方可自愿向協會申請調解。協會秉承公平、公正、保密原則促進爭議化解。調解協議依賴于當事人自愿履行。
第十五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供行業參考。
附件:招標代理常規代理服務費費率參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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